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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不足以震慑

(2008-05-09 13:44:09)
标签:

杂谈

分类: 江湖快刀

    法律存在的意义一方面是惩戒犯罪,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震慑犯罪,让准犯罪分子闻之丧胆,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冲动。无论从哪方面讲,法律震慑犯罪的意义都要远远高于惩戒犯罪,而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做的显然大大的不够。

 

    刀砍这厮今天无意中看到了一则新闻,说是2007年9月18日早上7点多,河南新乡市一个叫冯建平的鸟人驾驶一辆报废车在撞倒母子两人后,不仅不赶紧救人,还极端残忍地反复碾轧之,致使母子二人一死一伤。今年4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鸟人冯建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

 

    一死一伤才赔区区6万元,搁北京也就够买一卫生间的,这事儿不说了,反正中国人的草命不值钱地球人都知道。不谈钱的事儿了,挺没劲儿的,大中午的太阳挺好,喝口咖啡后说点儿别的。

 

   (来段广告先: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

 

    刀砍这厮认为,法律对鸟人之罪处理轻了,会让那些有"撞伤不如压死"观念的交通肇事者们感觉不到法律的震慑力,从而促其实践这个流氓到极点的错误观念。

 

    其实我们的法律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震慑力缺失的现象。

 

    比如鸟人冯建平这厮,在1995年8月犯奸淫幼女罪后,仅仅被判有期徒刑2年。瞧瞧,兄弟们,两年啊,区区两年啊,一种可以说毁了人家一生的罪行用这么点犯罪成本就摆平了,这怎么去震慑那些喜欢在幼女身上放纵兽欲的家伙们,教育界老出猥亵或奸淫中小学生的事,与此很有关系!

 

    还有,贪官们之所以勇于前腐后继,成千上百万地往自己的腰包里弄黑钱,除了权力运作机制方面的原因外,重要的就是法律震慑力的缺失,犯罪成本超低,贪污受贿上千万不过就搭一二十年的自由——死刑基本上成了摆设,命若在,梦就在,没什么大不了的。所以在容易诱发贪污腐败的机制没有得到最有效的整肃之前,刀砍这厮是坚决反对让贪污受贿罪远离死刑的。

   

    同样,在每个中国人还没有真正理解遵纪守法是一个社会人的最高美德之前,在中国还没有全面进入高度文明的社会之前,法律的震慑力还要靠大幅度提高犯罪成本来予以维护,尤其是要让那些酷爱借辅导之名奸淫中小学生的教育垃圾们,让那些自己为人母却还要拐卖人家子女的下三滥们,让那些热衷于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集体利益揽到个人腰包里的巨贪们,让那些以残忍手段夺人性命掠人钱财的社会渣子们在心里面就感觉到自己根本就犯不起那份罪,代价太大了,还不如干点儿别的。比方说想纵欲的可以找成熟的性工作者们恩爱一时间,即便不幸被警察叔叔抓了个正着,也丢得起那份脸,交得起那份罚款。

                                                                              法律不能不足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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