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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邱兴华

(2006-12-29 19:23:59)
分类: 挑灯看剑

别了,邱兴华

 

★今天中午的《中国法制报道》(央视12频道)说,邱兴华已被执行枪决,晓得这个消息之后,我的心情忽然就莫名其妙地沉闷起来。

 

关于邱兴华一案,我始终未做许多关注,只是零散地看了几个新闻,也没生发多少感受,一是因为我不通法律,二是因为此前闻听过的杀人案太多使情感麻木了。如今,忽然地为其死而沉闷,确有些怪异。前后想不明白,我就抽空在网上看了一些与该案相关的东西。

 

凭窗静思,从邱案发生至邱被枪决,邱之生死问题始终没有介入该案争论的核心,人们所争论的只是法理问题,在这一点上,我支持何兵、顾则徐等人的观点:杀邱有违于程序公正。

 

在法治理念成熟的社会里,依法杀人是慎之又慎的,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正彰显了我国司法理念的成熟趋向。作为一种公正类型,程序公正就是为了确保在审判过程与终极量刑上尽最大可能地消除任何疑问。对于邱案而言,无论邱是存在着精神问题,还是人格问题,总归是个问题,带着问题杀人,决非现代法治所为。

 

我记得,日本人在查办他们的前首相田中角荣时,为证其罪,在连续数年的时间里,曾动用数千人力、花费上亿美圆收集证据,终于在田中角荣死后六七年,判处其死刑。日本人为什么要花这么大代价收集证据,不是他们吃饱了撑的没事干,而是为了在给疑犯定罪量刑时,不留任何一点疑问,让量刑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华语)。以此相比,我们在这个方面,是不是应该做深刻而系统的反思呢?

 

为邱做司法鉴定,陕西高院不需要担负什么责任和成本,鉴定唯一的“风险”是万一鉴定出邱真的有精神病,就有可能难以平“民愤”,仅此而已。但法治社会里,法律对民愤只能尊重,不能遵从,因为它根本就不是合法的量刑指标。或许,对邱的仓皇处决,真是像人说的那样,是陕西高院对其“死刑复核权”最后的炫耀!

 

说实话,我打心眼儿里不希望邱成为“中国的辛克利”,不希望陕西高院借“中国的辛克利”而弄出个什么“伟大的判决”,毕竟为邱所杀的那些人太惨了,他们更需要公正,但我却很希望邱案能够成为我国司法进步的里程碑,希望陕西高院在“死刑复核权”的历史转折点上做出一个完美的判决。可惜,随着邱的离去,无论是“中国的辛克利”和“伟大的判决”,还是“进步的里程碑”和“完美的判决”都成为了泡影。

 

今天,当大家还都在各式各样的“2006大盘点”赏玩不已时,却没想到还能有这么一个如此沉重的话题突然就横在了我们的面前,我们该把它盘点到哪里去呢,又有哪些话题能够和它一起盘点呢?算了,就这样,让它孤独地留在我们的记忆之中罢!

 

别了,邱兴华!

 

别了,存疑的死亡!

 

别了,仓皇的枪声!

别了,邱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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