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欺诈 一路得逞
蔡德仪安置始诺终弃的双面人设
——29年开庭不露脸举证没原件但却胜诉连连相安无事
旅法华侨 瞿邦治
1994年7月至今,29年,台商蔡德仪一路欺诈,一路得逞,安置始诺终弃,相安无事。为什么?
一、投资欺诈工商局:台商《投资人简介》载明:晏明董事长斥资3个亿开发较场口片区。实则并无分文投资。1996年年8月21日,晏明《委托书》写明:“重庆台庆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所有事务全权委托蔡德仪先生办理”。其左上角批注“92-94房”。充分暴露了晏明挂名董事长的欺诈行径。
二、欺诈房管局
1、1994年2月23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重庆市市中区拆许字(94)第10号载明:“拆迁实施单位系重庆市重点拆迁办十八梯片区指挥部”。事实上,该单位并不存在。
2、1994年7月28日、公开张贴的《房屋拆迁公告》载明:拆迁实施单位系重庆市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十八梯片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承诺:“由拆迁人(台庆公司)对被拆迁人(含瞿邦治)给予补偿和安置”。事实上,十八梯指挥部已经于1993年12月6日易名成立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经营开发公司。因此,台庆公司欺诈,该公告发布违法。
3、1998年3月11日—1999年2月26日,台庆公司提交联建申请书,房管局先后办理拆迁办和市重点拆迁经营开发公司联建预售证,并依此办理预售合同,让台庆公司实现售房毁诺目标。此后,虽然预售证和相关预售合同纷纷注销;但是此违法行为后果延续至今,挥之不去。
4、1996年4月至今,前房管局现规资局对瞿邦治至今持有的产权证58号,前前后后做出撤销、注销、吊销、宣称无效和宣布作废且不具可诉性等处理。前述行为无一不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5、2000年12月5日前,台庆公司从十八梯指挥部手中接过欺诈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区字第16495号,作为合法拆迁手续交与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继而取得台庆公司《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100字第100391号。该行径侵犯瞿邦治房屋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由台庆公司补偿和安置等合法权利。
三、欺诈国土局
1、晏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其身份存疑。
2、建设用地许可证。该证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规定,违反重计委固[1994]482号文件第六项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四、欺诈公证处
1、申请材料造假:其间蔡德仪签名存伪,魏怡签盖十八梯指挥部废弃公章。事实上,转移事实不存在,转移合同不合法。蔡、魏二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假冒;拆迁办没有签盖公章等。
2、三方转移另有隐情:1993年8月11日,《关于变更重庆市市中区较场口片区改造工程“合约书”签订单位的报告》。重庆房地综合公司、重庆台庆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拆迁办公室签章的这份报告,没有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且“报告”缺少批复,没有证据证明效力。事实上,市政重点拆迁办因“内讧”,当时掌管公章的魏怡,偷偷签盖了最后一次公章。这就是为什么在相关庭审质证中,台庆公司不能提交原件证据核实的根本原因。
五、欺诈审判长:1994年7月以来,在各地各级法院呈堂证供中,蔡德仪不露脸,举证没有原件,仅仅凭借胡小毅的虚假陈述,骗取得到胜诉文书。持续不断地打压瞿邦治。进而将其推入一无所有的困境。
事实就是事实,伪装和谎言必须撕去,台庆公司补偿和安置瞿邦治是其承诺、约定和法定义务。各级法院和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信足以推翻各地各级法院的错认错判,还当事人一个迟到29年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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