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有效性逻辑分析
在谈论大型国企“增量持股”话题的时候,国资委人士坦率承认: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普遍存在“职务生存”现象。与跨国企业管理层相比,他们收入偏低,却过着令外企高管们都羡慕不已的奢华生活。然而国资委人士似乎把改变这一尴尬现状的希望寄托于所谓的“股权激励”:“大型央企放开增量持股的闸门不但持股过程本身可以促使他们做更多的事情,持股之后,企业有他们的股份,自然在管理上会更加尽心尽力。这也是股权激励的自有之意。”这其中浅显的思维逻辑、人性逻辑上的错误不知政策制定者是否真的没有发掘出来?
一、股权激励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是股权财产的合法性、稳定性。这里所说的合法性仅指产权获取的非掠夺性,亦即法律意义上固有的财产权利。这样的权利才是正当的,才具有稳定性,并因之具备激励特性。股权激励的初衷是顺应人性逻辑的轨迹改革国企经营机制。而人性逻辑的天然轨迹是自有财产权增殖欲望激励权利人增值行为取得增值结果。假如通过某种手段可以将别人的财产权变为自己的,那么激励机制就失去了发生作用的基础。因为通过心计和行政权力能够获取别人的财产权,比尽心尽力搞好企业实现自有财产升值显然更容易。存量资产股权激励因其合法性缺失而从没有发生过我们所期待的激励效应。增量持股具备了合法性的条件,却不保证实施方案的天然合法。偏离了合法性基础的增量持股仍然会与人们的激励期待背道而驰。因为为数不少的国企高管人员在打着存量变增量的主意,政策制定者不去关上这道闸门,就去打开增量持股的闸门,也就注定了激励效应难如人意。
二、大型国企中的微弱股权无异于全民所有制下的名义公民权利,不受股权激励机制统辖。我们在国企改善经营机制的探索中,扬弃的是共有财产共有责任的反人性逻辑思维,选定的是个体产权激发个体责任的顺人性思维逻辑。这个逻辑揭示了只有个体“可以”对自有财产负有责任时,个体行为激励机制才发生效力。事实上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市场规律的隐蔽性,以及国企政策的不稳定性,企业财产和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能否有效升值,往往不直接取决于个体的努力,而取决于代表大股东的决策人的决策行为和国家政策。这就使得个体小股东既使是以合法程序取得产权,更多的时候也只能是望国家政策“失误”,望一把手专制决策而兴叹。小小的个人股权不过是寄望于政策的恩惠和运气而另取一份实惠而已。我们起于人性逻辑的追求,碍于大产权的“所有者不得不缺位”的现实,而回到了“共有产权无人负责”的原点。脚步已经落回了原点,意识上,我们却认定是完成了激励设计的使命。
三、财富增值的第二条通路存在,激励机制将不发生作用。和二十年来所有不奏效的改革措施一样,本来是一个完整的借鉴案例,我们往往只截取自己功利目的所需的一部分,盲目的推广实施,自然丝毫不能奏效。比如搞市场经济,我们不去完善法律、规则,造成了弱肉强食,劫掠成性的社会现实;比如我们的股市要和国际接轨,却只要求价格接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都不接轨,硬是捏造了一个畸形的人造股市;比如要高薪养廉,我们一面给高薪,一面放纵腐败,则酿成了高薪加腐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丢人败绩……大国企高管要做到对企业财富增值尽心尽力,从而实现自己股权的增值,只有在他或他们没有了发不义之财的念想之后才有可能。以我国大型国企目前治理结构的不伦不类,高管们的脚下条条大路通财富,岂肯让一份小小的增量股权遮挡住寻财探宝的双眼。很显然,不设置财富第二通路的高成本障碍,增量股份虽小,却也是白白赠与,就象是肉包子打狗,扔出去就无声无息了。
中小型国企将全民财富暗渡陈仓的MBO已给了我们足够的警视。如果我们不是仍然打定“效率优先,公平让步”的主意不回头,政策制定者的激励思维就应该循着法制化和人性化的逻辑走下去,将高管们认定为经济学假定的“利益人”,去规限,去引导,去激励。思路符合了人性逻辑,激励机制就产生了。
200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