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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庄案,我的想法,也许只是常识(不断添加中)

(2010-01-09 08:38:03)
标签:

杂谈

    作为辩护律师,如果对当事人不负责,没有尽到力,这才是缺乏职业道德,才应该受到谴责。

 

在怒骂律师替黑社会辩护的时候,人们忽略了一个事实:黎强案由于赵长青的辩护,检方所指控涉黑的21人中,只有13人被法院判决涉黑,有9人因涉黑证据不足而被摘掉“黑帽”。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是不是可以说,那21人中的9人,其实本来就不黑?那么,如果没有律师的努力,他们无疑会把“黑帽”一直戴进监狱里去。

 

法律是应该以事实来说话的。而“指鹿为马”,就是不讲事实。而能够支持事实的,就是证据。周正龙说他七月份进山,又看见华南虎了。可是掏出相机,却发现没电了。他没拍到老虎,无法提供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相信他。

 

住多少钱一晚的饭店,是否享受了免费嫖宿,这些,其实跟是否唆使当事人作伪证,是否妨碍司法作证,是一点儿关系都没有的。作为一名律师,李庄的住宿标准,应以多少为宜呢?是不是他晚上住在马路上,因此就有正义和良知了呢?

咱们真的不能说,一个流氓建造出来的大厦,必定是个勃起的鸡巴。

 

法庭上的公正、公平、公道,不应该由律师来决定。决定权和义务,都在法官那儿。律师总是无条件站在当事人一边,但法官不能有任何偏袒。

 

如果李庄最终还是被判有罪,他会不会通过检举他的当事人龚刚模以求减轻惩罚呢?

 

如果我们有了麻烦,该不该请律师?我们会要求我们的律师公正而有社会良知吗?我们的钱,是应该花在律师头上,还是干脆直接去送给法官?

 

重庆打黑,顺应民意,大快人心,与奥运,与世博,与科学发展等等一样意义重大造福人民。问题是,为什么要允许这些戴着“黑帽”的人聘请律师?让包括赵长青、李庄在内的这些无良律师来添乱,不光是多此一举,而且是对民族、国家和人民的犯罪。既是黑社会,就该打该杀,岂容他们为自己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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