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刘凤科谈《刑修八》
(2011-03-03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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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死刑人体器官有期徒刑诈骗罪 |
宽严相济的政策,比方说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还有未成年犯罪免受了前科的报告义务;严的一方面,比如说对黑社会的性质组织的犯罪,还有恐怖活动的犯罪,加大处罚力度。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第一是对老年人犯罪,他明确规定了,如果是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如果是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体现的第二个方面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咱们国家以前没有规定减轻处罚在法定以下处罚,现在已经明确了不能跨,只能低于一个来处罚,这个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审判时的年满75周岁一般是不适用死刑的,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如果以这种手段的话,要适用死刑,但是这个不是必须适用死刑,只是说也可以适用死刑。这个条文是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应该是指故意致人死亡。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指的是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但是老年人75周岁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老年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孕妇说的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以扩大到审前羁押,甚至审判后有一个妇女在执行期间怀孕了,那也不能适用死刑。
在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如果他的组合刑期没有超过35周年,它的上限是20周年,如果是超过了35周年的话,那么它的上限一下子提高到35周年。这个变化在今后如果命题的考试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涉及几个“最”。主要是想延长生刑。
一个是一般累犯,一个是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以前只涉及一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现在就加了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还有投放危险物质那些犯罪,还加了一些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这是不能假释。累犯包含了一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个是恐怖犯罪。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一个是我刚才说的假释那一块,他不能假释,还有一个点也很重要,这些人如果被判处死缓的话,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对他们要限制减刑。还规定了最终的实际执行刑期。
社区矫正从形势政策学来说,是西方的一种执行方式,咱们国家先是从学理上论证,后来在2003年中央政法委要求在某些省市进行试点,试点最后总结觉得经验不错,然后到2009年在全国开始推行。至今它的法律还没有出现,一直想立一个社区矫正法还没有出台。眼下最权威的还是09年全国推行的这么一个意见。
以前说坦白从宽是诱供,以前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现在变成法定的,它不是必需型的。和它相关的几个点,自首、立功、坦白应该是2011年的命题。相同点都一样,都是被羁押了,被动归案,区别点在于你陈述的是人家掌握的还是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
坦白,和一般自首的区分是明显的,主要是和准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特殊自首是属于被动归案,坦白的交待的是已经掌握的罪行,把他的罪行再交待一下,就这个意思。
分则当中也有比较大的调整,有新增的,有修定的,有的还详细列明了一些行为方式。
叫做“危险驾驶罪”。这个罪规定了两个行为方式,一个就是飙车,另外一种是醉酒驾车。在飙车过程犯罪的时候他加了一个要件,就是要求情节恶劣,但是在醉驾的时候没有加情节严重或者是情节恶劣这样程度的要求。他就是说只要醉驾就构成犯罪。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你又构成了其他罪的话该怎么办。比如说你高速飙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了,飙到前面去,撞死了好几个人,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说是数罪并罚,有的说是指定豁免一个罪。现在作为重罪处理。交通肇事本来是一个重要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一个考点。从考试的命题角度来说,出题的概率是比较高的。
假药这个罪。我记得以前把生产假药这个罪是足以造成具体的危险,现在把这句话删了。你只要实施这个事情就构成这个罪。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总则里规定了好几种强行,第一是未经他人同意,第二是强迫他人,第三是欺骗他人。只要是被害人承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这样的人你去移植人家的人体器官,那肯定构成犯罪。另外,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这个罪没有死刑,因为它的罪是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当中。
死亡以后,未经允许摘取器官或者是违背之亲死者的遗愿摘取器官。现在以盗取侮辱尸体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
强迫交易罪。它一般和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联系在一起的。以前的那种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或者是接受服务等等,还加了强迫招投标或者是退股,还有强迫他人转让收购公司股份或者是债券,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像这些规定的更细,现实生活当中这种强迫他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者是不从事一定行为,把它具体化,跟市场经济有关。这个内容在考试当中也是需要注意的。
强迫交易罪,加了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敲诈勒索、抢劫之间区分,比方说手段足以达到反抗肯定也是认定为抢劫罪,关键得看暴力或者是威胁的程度。如:前几年发生类似这样的一个案子,一个人去买鞋,看了看,这个人说必须得买,不买,我得打你一顿,像这种我揍你一顿应该是按照强迫交易来处理。如果你必须买,你不买,我杀了你。后者肯定是按照抢劫处理更为合适。
敲诈勒索罪。一个变化就是加了多次敲诈勒索,另外变化的是法定刑提高了,以前敲诈勒索罪最高只有十年有期徒刑,这次提高到了15年。敲诈勒索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一个行为完全可能既是一个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也可能是勒索行为。按照以前,一直以来重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肯定是诈骗罪了,即使这次敲诈勒索提高到15年,对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话,由于诈骗罪最高是无期徒刑。总体说,仍然诈骗超过敲诈勒索。
现在成立盗窃罪的基本模式一共有四种,一个是数额较大,一种是多次盗窃,另外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进行盗窃和扒窃也列入当中。要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区别开来,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按法律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把死刑取消了,主要是以现实中的一些案件,单纯的侵财的案件尽量抹掉。今年在《刑法》的财产罪大有文章了。
强迫劳动罪。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和暴力威胁的方法并列了,所以不限制人身自由,包括直接采取暴力或者是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另外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的不同,如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那可能要认定为强迫劳动和非法拘禁罪作为重罪处罚,这个知识点没有变化。为强迫劳动的人,比方说招募运输人员之类的也是认定成立这个罪。
恶意欠薪罪。这个罪从司法考试角度来说关注度没有那么高!
1、据了解关于恶意欠薪这个罪名它是草案第三审的时候才讲这一句话,在此之前是没有的。(可能是为了照顾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
2、它有一个成立条件就是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你仍不支付的才能构成这个罪。假如有些政府懈怠,渎职,就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不去催收,那就不构成犯罪了。
3、这个罪还说“如果以转移财产或者是逃匿的方式不支付”,他都逃了,有些政府想去催收,他不知道在哪儿,怎么催收,你逃得越远越无法催收你,越不构成这个犯罪。
4、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提起公诉前,你把钱给人家了,也赔偿损失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条款可以和逃税罪的最后一款放到一块儿去对比,有点类似,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