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漏补遗 维权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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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父子离婚未成年子女姓氏杂谈 |
我儿子因和家里发生矛盾,抛下妻儿于2006年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在出走期间,他向朋友借款2万元,借条上落款时间是2006年5月28日。现在债主来我家讨债,但我们实在无力偿还。请问:我儿子欠下的债是不是应该由我们偿还?
答:你儿子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所写的借条是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本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没有特殊约定,子女与父母相互不对债务负责。
此外,你儿子借的钱是出走期间借的,并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则你无须替你儿子还钱。
离异后一方给子女改姓?
我和前妻2004年离婚,有一男孩当时5周岁,判随母亲生活,我支付一半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小孩现在上小学二年级,最近孩子来我处时,我发现前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的姓氏改了。请问:我前妻的做法对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夫妻离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已确定的姓氏,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也侵犯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动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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