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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得被涮以后

(2009-03-02 18:40:15)
标签:

圆明园

鼠首

兔首

拍卖

拒付

杂谈

分类: 随心所语——妄评天下事

佳士得被涮以后

 

【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中国商人蔡铭超参与圆明园兔、鼠首在法国巴黎的拍卖,并以总计3149万欧元的价格在法国巴黎拍下了圆明园兔、鼠首。蔡铭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不会付款。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每一个中国人都会站出来,我只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我看到这则新闻,第一反应是,这位蔡兄真牛!不按套路出牌,“以无法为有法”,着实把法国佬涮了一把!

    作为律师,处于一种职业的思维惯性,我禁不住去想,法国佬被涮之后呢?之后我们这位蔡兄如何收场?仅仅玩一把刺激,找一把快感?我们蔡兄可会因此损失可不小啊!

    对于竞买成功以后拒绝付款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我国,依据《拍卖法》以及相关法律,竞买人通常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
    首先,丧失佣金,佣金数额源于拍卖前的约定,按实务操作标准,佣金的比例一般在3%-10%浮动,对于文物的拍卖,常常高达拍卖标的物价值的10%,我本身就是一个古玩爱好者,多年前,曾参与过一件古董的竞买,记得我当时就交了10%的佣金。
   如果竞买人与拍卖人在事先没有约定佣金的比例,我们国家规定的佣金法定标准是标的物金额的5%,这样算来,蔡兄少说也会因此损失1500多万人民币的佣金;

    其次,如果竞买人竞买成功以后拒绝付款,拍卖行将举行二次拍卖,在二次拍卖成交以后,如果成交价格低于第一次拍卖所确定的价格,则初次竞买人将承担两次成交价格的差额,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两件兽首在第二次拍卖的成交价是2000万欧元,则蔡兄将损失1亿多人民币的差额补偿金。

    在我国,参加竞拍后拒绝付款还不会上升到刑事责任的层面,但是在法国,按照《法国刑法》第313条第6款规定,“参加竞拍但最终拒绝付款者,将被判处2.25万欧元罚款和6个月监禁。”

    在法国,除刑事责任以外的经济赔偿标准,我还没有深入的去研究,但是,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之一,我国很多这方面的法律精义都是从它们那儿移植而来,应该差别不会太大。

 

    其实,对于这两个天价兽首,已经不简单的是一笔经济账的问题,如果完全将其考虑成是一笔经济账的话,完全没必要如此的兴师动众和大肆折腾,目前,我国在欧洲有着150亿的政府采购预算,从中拿出二到三个百分点轻松可以将这两个兽首购回!现如今,这个问题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在两块“破铜”的背后是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如果蔡兄被诉诸于司法,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会立马上升到国家私法的层面,到底在法国的法院审判还是在我国的法院审判?审判依据的法律是法国法还是中国法?……一系列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接踵而来。假如法国法院作出审判以后,拿到我国来请求协助执行,那我国执行呢,还是不执行?

    蔡兄此举被相关媒体曝光以后,在网络上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称赞其长国人志气者有之,骂其流氓行径者也不在少数……

    冷静的去思考,纵然蔡兄因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然而,这种代价却无益于我们文物的回归,此举无从改变兽首的所有权归属。

    从这个意义上说,蔡兄之举是不是真像很多网友所说的“流氓对强盗”呢?当年,英法联军像强盗一般,将兽首从我国的圆明园中劫走,今天,我们又用流氓的手腕涮了他们一回!这一来一回包涵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理念,“同态复仇”的字眼经常出现在法制史类的书目中,但却已经为现代的法治理念所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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