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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夫多妻,人性对婚姻制度的挑战

(2006-03-22 09:36:45)
分类: 社会百态

多夫多妻 ,人性对婚姻的挑战

 

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发展变化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一般不是直接的,它是通过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和风俗习习惯等,实现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作用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上层建筑中处于首要地位,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最大,它集中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和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要求。统治阶级利用政治手段干预家庭婚姻生活,把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形态上升到主导地位,使之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要求,成为服务于政治的工具。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婚姻制度,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后盾,用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
 
道德是以是非、善恶来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体系。在道德规范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内容,比法律规范影响的范围要广的多,时间也久远的多。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常常就用道德来调整,因此,婚姻家庭道德和婚姻立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
 
除开宗教和风俗习惯,就以上这三个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出,婚姻制度,实际上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统治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带有了强制性。一旦违背了它,就会受到法律、道德的惩罚。
 
正因为婚姻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一整套完整的系统的行为规范。因此,它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规范是一种约束,并且是带有强制性的一种约束,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它压抑了人性中的本能。
 
人,从一出生就有与生俱来的生理本能。比如,一个婴儿,一生下来,不需要任何人的教导,他就会吃奶,尽管他不会运用语言,但他会用哭声来表示自己的各种需求。有科学家做过研究,人在婴幼儿时期,就有很强的性欲望。这实际上,就是人的本能。
 
荀子在他的“性恶论”中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意思是说,人的本性是“恶”的,所以有善,那是人为的结果。人不可能一生下来就自然地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政治制度。相反,人生下来就好利、嫉妒、喜声色,如果不加克制,发展下去就会产生争夺、犯上、淫乱,而辞让、忠信、礼仪这些道德就没有了。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圣人、君主对臣民的教化,需要礼仪等制度和道德规范去引导人们。
 
董仲舒曾把人性分为三类:一类是情欲很少,不教而能善的,这叫“圣人之性”;一类是情欲多,虽教也难为善,只能为恶,这叫“斗筲之性”;一类是虽有情欲,但可以为善可以为恶的,这叫“中民之性”。
 
由此看来,人性的本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我们不能率性而生存。因为,一旦我们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接受社会的种种规范的教化和约束。
 
人类在最初时期,是按原始的本能来生存的,所以那时的两性关系是杂乱的,也就没有婚姻可言。当阶级产生的时候,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的阶级利益,就有了相应制度的产生,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地顺应他的意志。
 
长期地在某种规范下生活,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人们思想中的观念和意识,这种意识也就成了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为了遵守这些准则,就在生活中不断地压抑甚至是强迫性地改变自己的生理本能。
 
所以,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等,都是用来规范人类行为的枷锁。它制约了人性的肆意发展,并用具体的条文和清晰的观念,引导和教育人们成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规格的人。打个简单的比方,就如同烧砖,人本来就是一捧黄土,经过社会制度这一模具的加工,就变成了统一规格的砖,即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种类型的人才。
 
综上所述,人们渴望“一夫多妻”,或者是“一妻多夫”,从人性的本能上讲,本没有错。然而,人毕竟是社会的一份子,正因为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所以,人就必须受社会各种制度的制约。
 
况且“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也是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之一。
 
尽管现在,有许多的婚外恋,甚至由于“二奶”“二爷”的出现,而出现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制,但是,这股潮流绝对不会淹没“一夫一妻制”的大船。或许,人们在张扬个性的大旗下,有这种要求和欲望,但它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挑战,毕竟会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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