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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会有反对之声

(2013-12-09 07: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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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

   (新闻提要)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妇联负责人6月20日称,已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期是5-15年有期徒刑。嫖宿幼女罪被民间质疑或成犯罪分子的“免死牌”,难以制止伸向幼女的罪恶之手。

 

    嫖宿幼女罪自1997年单列出来以后,曾经一度引起争议,也被称之为“恶法”,2013年5月,轰动一时的海南“6名幼女被开房”事件,让嫖宿幼女罪再次走向风口浪尖,嫖宿幼女罪是何人的保护伞,该罪法究竟是在保护受害幼女还是为某些人钻法律的漏洞开了便行道、免死门,究竟是废除还是保留,近日最高法的表态,终于让我们拨云见雾,向嫖宿幼女罪者果断亮剑。

    幼女是祖国的花朵,成长中的小树苗,是需要我们所有人细心的呵护保护,可就有一些丧尽天良的人,利用她们的弱小与无知,欺骗摧毁凌辱性侵害她们,让她们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施罪者还不想承担“恶行”后的责任,千方百计逃脱法律的惩罚。

   法律的职责就是保护受害者,严惩违法犯罪者,平息恶劣影响。未成年少年儿童受到侵害,无论是从道德底线还是社会伦理,都不能容忍,必须加以保护,性侵更是人世间最大的罪行,如果一味的从轻惩罚,只能是纵容施罪者行为,让更多的幼女受到残害。

 

   嫖宿幼女罪初衷是减少死刑,惩罚嫖宿,保护未成年少女。但是从受害少女角度来讲,是极为不公平的,它不仅让强奸罪戏剧性的变为嫖宿罪,还给受害少女莫名的贴上了“卖淫”的标签,承认她们是自愿行为,从轻惩罚一下施罪者就行了。但是这样一来,受害少女这一生将永远抬不起头来,她们受到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连社会都要抛弃她们,保护变毁害,惩罚成空谈。

 

   未满十四岁的少女,无论是身体,还是智力,都达不到“卖淫”的程度,就算是没有父母没有经济来源的女孩,她们也不知道“卖淫”真正的涵义,除非是被逼,那又和强奸有什么不同,承认她们是收费“卖淫”实在是冤枉。

 

    妇联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最高法的赞成,又引来一些人的反对之声。他们认为,该罪名需要更深入的理性论证,如果废除,罪恶之手将会无止尽的伸向幼女,就没有法律来保护她们了。我觉得这只是片面的认识,嫖宿幼女罪是为保护幼女特别制定的,而强奸罪一样也是为保护女子、女孩制定的,只要是性侵害少女,就算是强奸,怎么可能不够“级别”呢?

 

    另一种反对之声认为,强奸罪量刑低,施罪者很有可能被轻判,会比嫖宿幼女罪还要从轻,而受害幼女既没有了法律保护,又不能讨以公道,于情于理,都难以服众。看上去合理,但实际上这又是一个法律上的漏洞,之前因为单独列出嫖宿幼女罪,相比强奸罪就起点低一些,但我们倡想,如果废除后,强奸罪加重惩罚,只要是与未满十四岁少女发生性行为的,都判重刑,泓扬正气,为幼女撑起强有力的保护伞,那么废除嫖宿幼女罪就是对未成年幼女最好的保护了。

   实际上,产生如此大的岐义,无非就是因为嫖宿与强奸是自愿与不自愿的问题,重判与轻判的逻辑问题。如果我们多想想幼女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她们今后怎么正常生存,她们家庭她们的后代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我们还有必要争论罪名是否合理吗?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还给受害幼女清白,保护幼女名誉,捍卫幼女的尊严,还给她们一个正常生存的空间,这不仅彰显人道主义精神,也更是筑牢了道德伦理底线,打击施罪者不良行为的有力保障。废除嫖宿幼女罪,让施罪者没有侥幸心理,让他们承担必要的惩罚,也给那些喜欢侵害少女的人敲响了警钟。

 
小调查:你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吗?最多可选1项
发起时间:2013-12-09 07:00    截止时间:2014-02-09 07:00    投票人数: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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