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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该不该立法处罚?

(2013-06-03 09:37:24)
标签:

未婚妈妈

处罚

社会抚养费


                              未婚妈妈该不该立法处罚?

   6月1日《楚天金报》报道:昨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201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61元。

   这条新闻无疑是给那些“未婚妈妈”、“小三”一个沉重的打击。我们不得不承认,如今“未婚妈妈”、“小三”已泛滥成灾,不管是什么原因,不管女性有着怎么样的故事,让她们沦为“未婚妈妈”,在传统的中国,不结婚就先生育,就是不道德的,一直被岐视,被人指着脊梁骨骂。

 

   严格来说,“未婚妈妈”与“小三”有着本质区别,社会上许多未婚妈妈,有些是因为与男方感情特别好,情愿在婚前委身与他,从爱情方面来说,是不需要指责的,因为他们毕竟是互相爱慕,且都自愿与其组建家庭,虽然从社会道德上说,不太符合常规,但毕竟他们没有破坏别人的家庭,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伤害,而因为此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就处以罚款,立法征收其抚养费,有些让人不理解。

 

   与未婚妈妈不同的“小三”,不仅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婚姻,给他人造成伤害,而且“小三”对爱情的目的不纯,有些不单单是因为爱慕对方,还蕴含着其他欲望,从古到今一直都受到指责唾骂,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小三”群体非但没有缩减,反而有与日俱增的趋势,让人担忧,更亟待立法与以纠正。

 

   “未婚妈妈”被迫接受缴纳社会抚养费,将面临着社会将不再同情女性,也更会加剧这些女性生活的困苦,她们除了心里要承受谴责,还要面临流产,背负弃婴的罪名,男人们造下的罪恶,却让女人们来承受,这未免太冷酷,太无情了。

 

   婚外生子,并不是女性所想要的,但是很多原因让她们贴上了“未婚妈妈”的标签,她们已经抬不起头来,在社会地位中低人一等,而如今法律也要惩罚她们,只能让她们雪上加霜,实为不妥。不是所有的女性都不愿意抚养自己的孩子,让他们出生在岐视中,或成弃婴,或成私生子,哪一个母亲愿意让自己的孩子生来就低人一等呢?

 

   做未婚妈妈是需要坚强和勇气的,无论是选择生下来还是坠胎,对她们来说都是人生重要的抉择,选择流产,看着别人的孩子渐渐的长大,那会是多么悲痛!如果自己的孩子还在,也会这么大了。选择生下来,能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吗?

 

   令人质疑的是,缴纳社会抚养费,为何从“未婚妈以”身上开罚?而不是去罚那些做了事又不敢担当的男人?怀孕生孩子原本就不是一个人所为,为何单方面处罚?法律严谨,应该多方考虑,否则非但没有保护弱者,只怕是更增加了社会矛盾。

 

   未婚妈妈并不是不良少女,她们选择的这条道路,充满着艰难和心酸,也需要很大的勇气,我们可以不理解她们,但也不应该去为难她们,让她们还有对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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