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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该不该被废除?

(2013-05-17 09:08:10)
标签:

嫖宿罪

幼女

   (新闻提要)5月8日,海南万宁市小学校长陈某与房管局员工冯某携6名小学女生开房。网友担心该案件会往“嫖宿幼女罪”方向发展。目前陈某与冯某已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捕。

    校长开房事件余温未散,嫖宿幼女罪又被重新提出,其因是6名女生主动约了校长,这一说法,让人颇感惊异,且不说小学女生有没有胆量去约校长,即便内情是其中一人与校长有“干爹”之名,那么从常理上讲,其他女生也应对校长有所畏敬,未必是很自愿去。难道这是校长在找法律的后门,寻求开脱的借口?其罪行究竟属不属于嫖宿罪?

    其一,在我们生活中,都会有犯错误的时候,当被发现或被曝光时,就会挖空心思的找各种借口,这是人的正常反应,一种自我的保护,但在犯罪面前,这种行为最为不耻,在伤害了他人之后,还要千方百计的寻求“保护伞”,钻法律的空子,这只能让人更加的痛恨和谴责。

    嫖宿与强奸,是两个不同的词,相同之处是女性都是受害者,不同之处是前者隐含了女性自愿与否,后者是女性非自愿,而法律惩罚的结果也完全不同,嫖宿最高刑期为15年,而强奸罪则视情节恶劣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我认为,嫖宿罪从受害者的角度上讲,是对受害者的第二次伤害,它不仅仅没有让受害者得到保护和申诉的权利,而是把受害者钉在了道德的耻辱柱上和法律的被告席上,让她们贴上了“卖淫”、“妓女”的标签,更是弱化了社会对幼女应尽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对受害者造成心身深深的伤害。

   法律是用来保护弱者,为弱者申张正义,而绝非是某些人的后花园,这样只能更是让“嫖幼”现状屡禁不止,以致频繁发生侵害事件。

   未成年女生受到性侵害,却被描述为“自愿”,这是多么荒谬!如果说“卖淫女”为了生计而卖身,还合乎罗辑,而未成年女生,只是上小学的女生,甘愿“卖身”,她们又为了什么?让人迷惑。

   其二,嫖宿罪初衷本是想保护女孩的,因为不管什么原因,对女孩身体造成侵害的,都是错误的,无论对方是否愿意,但是恰恰因为这样,在一些人为此而找理由,为自己罪行辩解,寻求庇护,客观上增加了此类事件上升,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法律是用来惩罚犯罪的,绝不能手软仁慈,而伤害女性的罪行更应该严惩,因为这样的行为是毁了女性的一生,斩断罪恶之手,才是法律的根本。

   其三,幼女从生理和心理发育上讲,根本不合适性行为,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在出事后把她们定性为“自愿”,实属牵强,不合常理。

   只要是与未成年女生发生关系的,我认为都应划归为强奸罪严惩,无论自愿与否,因为毕竟她们年幼,不谙世事,不知道深浅,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而那些实施犯罪的男人,则一定是心怀邪恶,所以法律上讲,一定要给弱小女生一个公道,还她们的清白,而法律的漏洞也应到了终止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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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时间:2013-05-17 09:00    截止时间:2013-07-17 09:00    投票人数: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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