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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五种 情形允许递延纳税

(2013-07-01 22:51:45)
分类: 个人所得税

文 樊其国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其实质是降低了个人税负。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是不可以递延纳税的,但以下五种情况除外。

  无法按时申报时经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里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里办理。

  无法按时纳税时经批准可以延期纳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部分创新试点地区股权奖励个税纳税有困难可分期

   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225日发布了试点地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 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规定,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201211日至20141231日期间,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列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高管纳税有困难可分期缴纳

   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40)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对于上市公司高 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可以按此规定延期、分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高管人员,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 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 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地选择行权时间。

  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

  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可以申请延期

  为支持地震灾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帮扶纳税人渡过暂时难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发出紧急通知,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欠税核销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就支持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1231 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13420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自2013420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 定。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不存在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咨询答复工作,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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