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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礼品券,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2-05-26 17:31:22)
标签:

赠品

杂谈

分类: 个人所得税
上周,南京某广告公司在公司周年庆典活动中向重要客户发放了总价为10000元的礼品券。那么该单位是否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解释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对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两部门明确了三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礼品情形: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赠送礼品券应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计算方法为:10000×20%=2000元。如果税款由该单位负担,应先将10000元还原成含税收入:10000/(1-20%)=12500元,再计算应扣缴税款:12500×20%=2500元。

童庆文 张志芳 

2011年7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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