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励给企业的奖金如何账务处理?
(2012-05-26 15:25:57)
标签:
政府奖励杂谈 |
分类: 个人所得税 |
问:政府奖励给企业的奖金是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3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奖励给企业的奖金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内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作为“其他收入”。
2、只有个人取得所得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给企业的奖励与个人无关。但如果企业将该部分奖励发给个人,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