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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文官考试制度流变

(2009-09-09 08: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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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民国文官考试制度流变


    在中国的古代,主要是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国家官员。科举制度在我国推行了1300余年。促进了我国文化教育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创新,对士习民风也产生了积极地影响。但是,随着封建制度走向衰落,中国逐步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神会,它的种种弊端也就暴露无疑,八股取士制,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清末光绪三十一年,即1905年,始诏停科举。在科举制度除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官员选拔制度陷入无序状态,甚至倒退到科举以前诸形态,直到民国时期我国文官考试制度的建立,这一真空才得到填充。

民国文官考试制度流变


    孙中山吸收了我国科举考试的有益成分,借鉴了西方的文官考试制度,创立了文官考试思想。在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政府时期,孙中山先后规划和公布了有关文官考试的法规法令,使考试院的设立、文官考试的种类、资格、科目、内容和文官的任用制度化。这些制度的不少内容后来为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所沿用。孙中山创立的文官考试理论和相关政策,奠定了我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立了“行宪”前的考试院和“行宪”后的考试院,考试院与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平级。考试权这时才真正独立起来。考试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议决,选人戴传贤为国民政府考试院院长。戴传贤(1890-1949年),字香陶,浙江吴兴人。历任国民政府委员、考试院院长。此后到1943年以前,考试院主要负责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任期不限。考试院本部设秘书处和参事处。秘书处掌管院内一切行政事务,参事处掌管理事宜、审核关于考选及铨叙的法律、命令事项。考试院是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国家机关人员的考试制度和铨叙制度。“所有公务员均须依法律,经考试呢院的考选、铨叙、方得任用。”此条后修正为“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依法行使考试、铨叙之职权”。考试院的具体事务由考选委员会(1948年改称考选部)和铨叙部承担。

民国文官考试制度流变


    考选委员会就好像我国古代的礼部一样,掌管文官的录取。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人,委员5-7人。考选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4人,科长4-6人,每科科员4-8人。1930年3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考选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考选委员会除原来的成员外,再增设专门委员16-32人,“计划一切考选设施,襄理各项专门考试事宜,由考试院聘任之”,“必要时,得聘任编辑12-24人,襄助专门委员办理编译事宜”。考选委员会有下列职权:考选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事项;关于考选专门技术人员事项;关于办理组织典试委员会事项;关于考选人员之册报事项;举行考试其他应办事项。1930年1月6日,考选委员会正式成立,院长戴季陶兼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邵元冲任考选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刘芦隐、焦易堂、余井圹、桂宗基、陈立夫等,同时宣誓就职。


    铨叙部类似我国古代的史部,负责文官的任免、考核、甄别、升迁、抚恤等事宜。文官铨叙制度与文官考试制度相辅相翼,它们构成了国民政府考试院的基本职权。铨叙部成立于1931年1月6日。铨叙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部长是铨叙部的长官,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的工作。副部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根据1928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考试院组织法》的规定,铨叙部掌理公务员的登记、考取人员分类登记、成绩考核登记、公务员任免和升降转调的审查、公务员资格审查、俸给及奖励的审查登记事项。根据1928年12月17日公布施行的《考试院铨叙部组织法》的规定,铨叙部掌理全国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务员及考取人员之铨叙事项。铨叙部设秘书长处、登记司、甄核司、育才司、铨叙审查委员会。


    此外,设置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属于临时机构,分别办理考试事宜。典试委员会掌管考试日程的排定、命题标准及评分标准的决定、试题及阅卷的分配、应考人各试成绩的审查决定、密封姓名册的开拆及对号、及格人员之榜示及其他应行讨论事项。典试委员会于1933年下设秘书处,掌管文书的典守印信、会议记录布置试场、缮印试题、试卷之密封收发及保管、监场及核对照片、分数的登记及核算。秘书处到1935年7月被“试务处”所代替,而试务处河北典试委员会不再是隶属的关系,而是平级的机构。试务处掌管的事务与原典试委员会的秘书处完全相同。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在法律上独立于考试院,其机构亦不属于考试院,但实际上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不得违背和必须执行考试院的决定,从而在事实上二者形成了上下级的关系。
    考试院于1936年先后公布的《命题规划》、《阅卷规划》、《监场规划》,较为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规定“命题委员应于所任科目考试日二十四小时以前在典试委员会似缮试题”,时间未免过于急促,“同时也没有讨论修改的规定,一切全由命题委员一人负责,也似欠妥”。至于“评阅试卷,发现——文字内容确有反动思想者”,“应报告典试委员会”。

民国文官考试制度流变


    考试院还明确规定了考试纪律。1930年12月公布的《典试规程》和1935年6月13日公布的《修正典试规程》均规定: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试委员,自受命受聘之日起,出发途中及典试期内,均不得与人有交际应酬及函电往来情事。上述人员及典试委员会各职员,于典试期内,均应在试场一内住宿,非考试完毕,不得外出,“应回避一切酬应”。“凡参加典试及办理试务人员,关于试卷把内容及阅卷情形,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应考人员违犯试场规则时,由监场人员即行制止,其情节较重者,有监场主任报由试务处处长商同监试委员处理之。


    应当指出文官考试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是史无前例的。但在文官考试制度运作的过程中,还存在考试内容的保守、考试与任用脱节、任用与考绩脱节等问题。近代中国政权的整体性危机,也使文官考试制度深受其害。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国民政府还把镇压革命和镇压革命人民作为考绩和奖惩的首要标准,这充分反映了其文官考试制度为政治制度服务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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