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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须办理哪些手续
凡符合河北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优惠照顾项目的考生,可于2008年5月18日至19日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到县级招生考试部门验证登记。在此期间未交验相关的证明、证书的,录取时一律不予照顾。
县级招生考试部门要在5月31日前将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
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要有相关的证明、证书。具体要求是:
1.应届高中毕业生获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赛获奖者应有获奖证书;
2.应届高中毕业生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有审批原件;
3.应届高中毕业生获体育竞赛优胜者应有证书、省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证》;
4.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应有证书;省命名的“教育世家”老师子女应有省颁发的证书;少数民族考生应有县民委的证明,其中异地借考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本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和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借考地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公示;烈士子女应有县民政部门的证明;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应有设区市侨办(省直单位职工子女为省侨办)的证明;侨眷高知子女应有省侨办的证明;台湾省籍青年应有设区市对台办的证明;农村户口独生子女应有独生子女登记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有县民政部门的证明;招飞基地学员初检合格且报考省内院校的考生应有设区市招生考试部门的证明;
5.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应有获奖证书、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应有获奖证书。
符合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优惠照顾项目的考生,一定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到报考地县级招生考试部门进行验证、登记和公示,不要因错过时间或证件、证明不符合要求而错失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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