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进行的《骆新发言》,都要求我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才是今天最重要的新闻?
从这个角度上看,下午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除了表决通过《反洗钱法》等一系列法律、决定的同时,以143票赞同、2票弃权宣告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无疑就是最大的亮点!这个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有关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人,都会明白这个29个字的意义:因为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的改革。
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而死刑核准,则是保障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正当的重要环节,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个“死刑复核制度”,曾经多次发生过变动。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虽然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后来由于一系列历史原因,都延缓了这一规定的落实。到了1983年,全国大规模“严打”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定,再次使得死刑核准,由最高法院认为“在必要时”,可授权给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后来法律决定几经修改,一直都没有彻底改变、死刑由最高法和地方高法“双轨制”核准的现实!
应该说,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在2005年。随着聂树斌、藤善兴等一系列典型案件的发生,“枪下留人”的声音不绝于耳。也是在这一年,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于是我们终于在今年9月29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这一幕。
什么样的犯罪,才能被判处死刑?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不过,“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却是中国民间社会,对死刑制度的一种普遍理解。死刑,经常被当成一把“尚方宝剑”,人们希望它能“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但这种过于义愤化的理解,也会对法院的量刑产生巨大影响,它的“迅速解决的效率”,更会给当今社会,某些司法腐败和权力干扰以可乘之机。随着国家对保护人权的重视,这种轻易就能执行死刑的势头,难免被许多人称之为“制度性懒惰”。我们需要死刑,作为罪与罚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我们绝不能容忍错误的判决,这不仅牵涉到生命的尊严,更牵涉到法律保障程序正义的底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话说,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这样一来,死刑的数量肯定要减少很多!但对人权的尊重,其意义远远大于死刑对犯罪的震慑!
那么,死刑核准权是不是地方高法不愿意放弃的权力呢?也不是!要知道这项法律的修正,就是源于大量地方法院的争取,这也是司法者对法律应有的严肃态度!现在的疑惑是,死刑核准权上交之后,最高法院会不会从统盘考虑全国司法环境的地位,瞬间转变成一个被大量复核案件纠缠在操作层面的机构,它的运行效率会不会降低?因为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核准案件的90%。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以过去的死刑案件计算,最高院的工作量将增加9倍,高院的人员成本压力可想而知。
不过,我相信中国刑事司法,正从片面强调实体正义,逐步转向程序正义!我们为此要付出代价,只是这个代价,只能是执法者的智慧和辛苦,而绝不能由全社会的信心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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