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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交警7系列宝马d/a9925交通肇事逃逸纪欢玲无过失赔偿 |
分类: 法学点滴 |
早起看新闻,又看到“女大学生遭宝马碾死,肇事者被判无责”的标题,凭经验看,多半是司法和新闻又出了双重瑕疵。执法者认定宝马撞死女生是意外,根据通报情况看,认定无错误,但却置宝马撞人后加速逃离现场的情节于不顾,干脆不提。新闻记者认为女生从天桥上坠落,被宝马撞死,好惨,宝马判无责,想不通,于是干脆忘了问逃逸该不该惩罚。总之,记者无法律常识,很多见,属于业务水平问题,眼光不狠,而执法者忽略逃逸情节,绝对是故意,水平最低的警察也会懂得事故逃逸该是啥后果。
但为啥竟会这样理案呢,多半是有隐情,再次击穿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回看一下十分简单的案件:去年冬天凌晨,23岁的纪欢玲从深圳蔡屋围人行天桥上坠落。注意,这里是媒介在刻意渲染知识贵重,把业已毕业的纪欢玲特意写成是“深圳大学女生”,以违背新闻客观真实原则,去唤起受众的广泛同情,事实上,纪欢玲遇难时,已经毕业。其坠落原因不明,但后来警察调查结论排除他杀,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是自尽。但其坠落后,正好被驰过的7系列宝马D/A9925撞到,碾出20米。会开车的人都知道,此时,宝马无过错,对于它来说,巧遇坠落物为意外,刹车需要一定距离,所以如果车速正常的话,撞飞碾推实属正常,而渲染宝马是7系顶级,无非是想唤起低级的贫富仇恨。但是,绝对不正常的是,宝马先是稍稍减速,大概是意识到撞人了,随后提速驶离现场……
今年3月7日,深圳罗湖区交警大队认定,宝马驾驶人翁某人无责,因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3)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问题很清楚,法律法规中的交通事故逃逸条款没被援引,各位看官如有兴趣,可以去查一查,即使本来无责,一旦逃逸,应该怎样认定责任。警察有意忽略了这个情节,记者又忽视了对这个情节的责问。前者这样做,是在纵容,而纵容1次交通事故逃逸就会培养出100万个同类违规者,所以警察在对民族文化犯罪,如果查明其为此收受过贿赂,应当法办!
法律不是法律本身,它是一种暗示,它不仅仅是一种专业技术,更是一部人类行为和思想意识的教科书。如果十分愚蠢地规定撞死人比撞伤人负担便宜,就会有大批大批的人民在被意外撞伤后接着被故意碾死。如果故意杀人灭口逃避责任只判故意伤人致死甚至是意外,就会有成千上万的肇事司机铤而走险!
司法是为了什么,掌握法律的人该好好想想了,你们怎么判案,直接关系到你们和俺们的子孙还会不会享受司法公正。
另外补充两点意思:一、关于“各方均无责任”的规定,应该区分“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宝马撞人是意外,无“事故责任”,但仍可考虑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上的“无过失赔偿”,而事故出现后他非但未按交通法规立即报警,维护现场,协助调查,反而驾车逃离,不问被撞者有无救助可能,也未接受酒精测试,甚至是否逃离后调包换司机顶替也无法查证,既然翁姓男子承认是自己驾车,其逃逸行为的后果已不仅仅是“无过失赔偿”,而是依法应负全责,同时失去了追索故意坠落造成车损的考量;二、俺私下认为,近年来,开宝马和养狗这两项本无瑕疵的生活内容被一些坏了良心的富人糟蹋了,冷静旁观,确有一些开宝马和养狗者属于无道之人,态度嚣张,无视他人生命的价值,所以,俺把两只狗送人了,宝马俺买不起,自以为没有无道嫌疑了(这是义愤之语,气坏了,别太当真)。
最后一句话当真,今天怎么判案,明天一定会看到后果,法律不光是技术,它也是民族文化的塑造者,决不能放任对生命如此漠视。
留下两个思考:
一、为什么交通肇事逃逸,必负全责?
二、为什么有那么多驾驶员肇事后会见死不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