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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数编制要求透视中国银行上市首日的指数操纵

(2006-07-14 13:03:14)
分类: 股票彩票猜想
本人在《关于深房地指数的一种思路及首季度不计算指数的原因》一文中论述,该思路的几个原则要求是:
1、同质化假设——即相同属性的房屋价格波动趋势、幅度应当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同一片区内相同户型的房屋,其价格变化与幅度基本一致,必须这样才能达到技术目的,否则本思路没有解决办法。
2、自我对比要求——具备同质化要求的房屋,其不同期间的价格变化就可以进行比较,从而可以得到本思路需要的各个户型的平均价格变化量、各个片区的二、三级市场价格变化指数、各个行政区的二、三级市场价格变化指数、城市的二、三级市场价格变化指数。
3、首季度销售的数据不进入测算——为了严格保证比较的同质性,要求——首季度销售的数据不能进入计算,因为必须将其首季度(或稳定的第一个季度)的数据作为比较的基础数据,从下一个季度开始进入测算,只有这时才能确定首次销售楼盘的价格变化。另外,从自我对比的要求出发,首次出现的楼盘是不可能进入计算的,只有第2季度才可能以第1季度数据作为比较的基础。但是,首次出现的楼盘第1季度必须进行完全的统计,目的是要作为第2季度的比较基础,并确定面积权数。
本人大略以为,该思路的几个原则要求同样适合其他任何指数编制要求,包括上海深圳股票市场的指数编制。尤其值得商榷的是,中国银行上市第一天即计算指数是极度干扰科学客观的指数的情况,是对市场的误导,对投资者的误导。
退一步说,即使参照上海交易所的做法,我们将房地产的初始价值(地价+建筑成本+税费+利润)作为比较基础,这样做好象是有了比较基础,实际上不是成交价格,因此这种为了作出中国银行上市首日参与指数贡献的做法十分荒谬,极度不尊重市场、不尊重科学、不尊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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