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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震没了继续当房奴”太没道理

(2013-04-26 11:55:54)
标签:

杂谈

分类: 【嬉笑怒骂】

“房子震没了继续当房奴”太没道理 
2013年4月26日春城晚报  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发生了7.0级地震,这场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不少网友疑惑,如果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国晖律师事务所韦用文律师解释,“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羊城晚报》4月25日)

    操劳半生好不容易贷款买套房,房子却在地震中灰飞烟灭,此可谓人生之大不幸。现在,不仅房没了,还欠了银行一屁股债,余生不得不为还房贷而为银行打工——这样的悲惨命运,简直就像置身于看不到任何光亮的漫漫长夜。精神脆弱的人,估计连活下去的勇气都没了。

    在一般老百姓的眼里,银行发放贷款,就相当于过去的当铺——我拿自家的财物作为抵押,你按照抵押物的估价借给我一定的周转资金;如果我不能在约定期限内还钱,抵押物就随你处置好了。照这个理论,借钱的人有“欠债不还”的权利,前提是他放弃抵押物。现在房子被震成一堆破砖烂瓦,相当于借款人被动放弃了抵押物,借的钱自然就不用还了。

    不过银行方面另有说辞:贷款合同是贷款合同,抵押物是抵押物,这是两码事。抵押物没了,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不能以房屋灭失作为停止月供的理由。“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法》第60条所规定的。

    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铁板一块,《合同法》也是有人情味儿的。新闻中的这位为银行主张权利的律师,应该知道《合同法》中还有个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换言之,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借钱不还”,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显属此列。故而震灾之后,银行应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房贷借款人的还贷责任,这才是真正的“依法行事”。也正因为如此,早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时,银监会就曾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对借款人因地震造成的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进行及时核销。

    由此可见,房子震没了房贷还要不要还,法律上不是没有较清晰的说法,5年前银行监管部门亦有明确规定,然而时至今日,某些银行人士和律师依然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未知居心何在。当然,银行不是慈善机构,由银行来承担地震中房屋损毁的全部借贷损失,也未必公允,不符合商业社会“风险共担”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可能是银行感到委屈的地方。那么,还有谁该为“消失的房贷”埋单呢?笔者认为开发商不能置身事外。

    好端端的房子,一震就稀里哗啦,这绝对是不正常的——我国的商品房,在抗震裂度上都有强制性标准,以四川雅安为例,其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意即若发生相应级别的地震,至少不会发生房倒屋塌事件,也不至于成为不能住人的危房。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援建的石棉县某希望小学在雅安地震中“固若金汤”,就不容置疑地证明了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完全可以应对这场强震。

    无论如何,房屋因地震而倒塌,业主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房子震没了继续当房奴”是没有道理的。看来国家有关部门需要重申5年前的借贷免责规定,尽早给地震中失去房屋的灾民们一个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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