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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激情犯罪”点燃公众犯罪“激情”

(2012-09-06 17:20:18)
标签:

杂谈

分类: 【嬉笑怒骂】

别让激情犯罪点燃公众犯罪激情

    2012年09月06日 春城晚报·春城时评

 

 

    2012年3月4日,27岁男子许泽雷驾车与行人孙先生剐蹭后发生口角,随后将对方撞倒后反复碾压致其死亡。9月4日,许泽雷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称许泽雷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谅解。死者家属对判决强烈不满,要求杀人偿命(《新京报》9月5日)。

    不少网友将此案形容为另一起药家鑫案。就犯罪过程和犯罪手段而言,此案与药案大相径庭,之所以人们将二者相提并论,皆因此案中再度出现了刺痛公众眼球的“激情犯罪”这个字眼。

    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通常有两个特点。第一,相对于有周密计划的犯罪来说,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行为人突遇偶发事件后,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爆发的犯罪行为;第二,实施犯罪时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强烈的情绪冲动往往来自于被害人一方过分的挑衅行为。

    我国法律中并无“激情犯罪”的明确定义,“激情犯罪”也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理由。当然,相比有预谋的犯罪,“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法官在权衡全案各种因素后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激情犯罪”是轻判理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法官认定被告犯罪属于临时起意,在量刑时可与预谋犯罪有所区分。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激情犯罪”不是被告“免死”的充分条件,被告是否可以获得轻判往往还要综合考量其他方面的因素。

    许泽雷案中,被告杀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从现有证据看有待商榷。许泽雷驾车撞死被害人,起因是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这是没有疑问的,他事先肯定没有撞死孙先生的图谋,可以说杀人是“临时起意”,符合“激情犯罪”的某些特征。但相关新闻披露了一个细节:许泽雷驾车撞到孙先生后,孙先生只是晃了晃,并没有倒下,随后许倒车三四米,又一脚油门开过去,致使孙先生被碾压死亡。如果说许第一次冲撞孙先生是“临时起意”,如他所言是“情绪一激动,没有控制住”,那么第二次倒车再撞,就很难说是“情绪失控”了,而是很明显地要置孙先生于死地。

    此案中许被轻判的疑点还不止于此。法院认定许泽雷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但究竟赔偿了多少,赔偿是否到位,不仅法院判决书中未置一词,死者亲属称“不知道”,被告律师也避而不谈。从死者亲属当庭高呼“杀人偿命”这一举动看,所谓“谅解”并不存在。此外,“因考虑到该案案件重大、影响恶劣,法院拒绝了媒体、公众旁听此案”,一起无涉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亦无未成年人参与其中的普通刑事案件,居然没有公开审理,不由得让人疑窦丛生。

    由于经不起推敲的地方太多,此案再度引发网友如潮质疑。一如既往,被告家庭背景成为网友猜测的焦点——事发当天许与其妻各驾一辆豪车出行,足见其家境非比寻常;许今年27岁,已有8年驾龄,很像“富二代”……理论上说,此类案件中公众不宜就被告的身份与其犯罪行为作过多联想,继而怀疑司法不公,但疑点重重的一审判决给了网民“过度解读”的由头。

    药家鑫案之后,尤其是药案引发的药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之后,整个社会都在反思舆论理性之于司法公正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意义,很多网民也意识到语言暴力最终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唯有理性的公民发声,才能真正助推制度改良和社会整体进步。但这只是反思的一个层面。司法公正与理性的舆论从来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说非理性的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判决,那么有疑点的审判也无助于公民的理性思考和冷静发言。就许案而言,如果法院想让公众相信“激情犯罪”,想让公众不那么有“激情”,每一个细节都必须经得起法律的审视。

    如果许案进入二审程序,希望法庭能够进行公开审理,并就是否“激情犯罪”、是否“积极赔偿”、是否“取得谅解”等诸多疑点作出令人信服的调查和裁决。 

          首席评论员  姚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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