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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杀三人改判死缓 省检建议重审

(2011-08-05 14: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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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深度报道】

锄杀三人改判死缓 省检建议重审
http://www.shxb.net 2011-8-5 生活新报独家报道


  这两年,杜丽华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活过来的。她努力回忆着跟丈夫以及两个儿子最后见面的情形,可脑海里出现的总是父子三人凄厉的哭喊:两年前的一天,在曲靖市沾益县老家的司法所,丈夫曾经的同事施福生,用一把锄头将丈夫杀害,随后又继续挥舞锄头,残杀了她的两个上小学的儿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施福生被判死刑;但在二审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刀下留人”,改判死缓。一家四口中唯一幸存的杜丽华想不明白:手段如此残忍的凶手,在杀死自己的3位至亲后,为什么还能一直活着?

锄杀三人改判死缓 <wbr>省检建议重审
作为一家四口唯一的幸存者,杜丽华不能接受凶手被判死缓的结果

 

在杜丽华的记忆里,2009年5月1日是一个分界线。

这之前的一切,是甜美的。一家四口住在沾益县炎方乡五拐村委会大村子村,丈夫姜泽云细心能干,大儿子姜雷明10岁,小儿子姜晋宇8岁,虽然家庭不富裕,但她从未发过愁,即便是当了13年联防的丈夫被解聘,她也没对生活失去信心。后来一家人还在乡上接手了一家商店,孩子跟着父亲去乡上读书,杜丽华则在村上干活。其间,姜泽云被返聘回司法所,两个儿子一个读三年级,一个读一年级,一家四口其乐融融。

 

如果不是五一放假,如果小儿子头疼得住院了,如果……两年前的一幕一幕就像是放电影,可生活没有“如果”,不能像电影一样可以倒回去。

2009年的5月1日。杜丽华回到村里,一早就下地干活去了,心里还一直惦记着小儿子前两天说头疼,也不知道好了没。9时30分许,婆婆急冲冲地跑到了烟地,急得话都说不清了,只是说听说“出事儿了”,让杜丽华快回乡里。

 

难道是来买东西的人和丈夫吵架了?杜丽华也开始着急起来,但丈夫的电话无人接听。就在杜丽华坐上摩托车的时候,一名亲戚打来电话,语速急切地告诉她:你小儿子被人砍伤了,有危险,大儿子和丈夫也正在抢救。

等杜丽华赶到炎方司法所那条街道时,见到处都挤满了人,还有好多警察,拉起了警戒线。但她连丈夫和两个儿子的影子都没看到,只觉得长长的警戒线在眼前晃了几下,耳边回荡着司法所所长的一句:“想不到啊,施福生竟然这么狠……”“求你,一定要救救他们!”只说了这么一句话,杜丽华就昏过去了。

 

第二天凌晨,杜丽华意识清楚,但睁不开眼睛,也张不开嘴,急得只会流泪。“姐,你还能去见他们最后一眼,棺材昨晚就准备好了……”知道姐姐着急,杜丽华的弟弟决定和姐姐实话实说。随着弟弟的啜泣,杜丽华得知了确切的消息——丈夫、大儿子、小儿子,全没了。

见小儿子最后一面时,那么可爱的男孩儿,头部被一条大口子豁开,眼睛是睁着的,像要喊什么,身体则是冰凉冰凉的。杜丽华一遍遍地试图让儿子闭上眼睛,可是,徒劳无功,3个红色棺材并排摆在一起,一个年仅36岁的父亲带着两个活泼天真的儿子。

一天之间,杜丽华成了四口之家唯一幸存的人。质问凶残的凶手,是唯一支撑她存活下去的理由:凶手施福生是丈夫的初中、高中同学,两人在一个单位工作了13年。施福生为什么要下这么狠的手,连可怜的孩子都不放过?

 

一审:死刑

“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审理时,两次开庭杜丽华都去了,从检察机关指控施福生的作案经过里,杜丽华得知了他杀人的动机。

施福生交代,他与姜泽云有过节,怀疑其在背地里说他的坏话。另外,联防都被解聘后,姜泽云却被返聘回去,而他自己则无所事事,对此怀恨在心。当天,施福生扛着锄头来到姜泽云的商店附近,和姜泽云吹牛,其间两人拌了几句嘴。他质问姜泽云为什么说他坏话,姜泽云不承认。

 

这时,施福生想到他给同学打电话找工作被拒绝时,被人指责是“疯子”,“给人看门都不行”,他觉得这些谣言都是姜泽云传出去的。想到这里,一怒之下他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朝姜泽云挖去,接连挖了几次……随即,他又看见姜泽云的小孩儿在旁边,就用锄头去打。作案后,施福生离开现场途经司法所,见有四五个孩子蹲在院子里玩,他就冲过去,用锄头朝着其中一个猛挖下去……

 

庭审过程中,施福生当庭辩解:他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杀人,他有精神病,一直在吃药,有时候意识不清醒。施福生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情况给予重新鉴定。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施福生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但施福生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应从轻处罚。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福生作案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施福生当庭辩解他有精神病,不知道为什么要杀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施福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施福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告人杜丽华等15万元。

 

二审:死缓

“不排除刑事责任能力受限可能”

 

一审判决后,认为经济赔偿数额过低,杜丽华及其公婆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判赔各项经济损失1032585元。同时,施福生也上诉称,其患精神病未痊愈,案发当天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杀人的,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所做的鉴定结论不准确,同时他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二审过程中,施福生的辩护人提出:施福生实施犯罪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施福生从宽处罚。

 

经过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施福生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鉴定结论为“作案时意识清晰,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对作案后果具有限制责任能力”;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为“作案时有辨别和自控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合施福生案发前曾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不能排除其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可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可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另外,省高院认为一审对民事判决部分并无不当,但对施福生量刑过重。

据此,省高院作出二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福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院意见

改判死缓实属不当建议重审

 

旨在追求更多经济赔偿的上诉,结果却是给凶手保住了一条命——杜丽华实在无法接受。随后,杜丽华等人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了两点质疑:第一、施福生作案后并没有主动投案自首,不仅在路上寻找姜泽云的妻子,还一直说“还差一个”,另外,在杀害姜晋宇的时候,好几个孩子在一块儿玩,施福生有选择性地只杀害了姜泽云的儿子,说明其动机和目的及意识都非常清楚。第二、在检察院提供的证据里,多名证人证实,杀人后施福生的亲属过来问他干什么了,他说他杀人了,证明其意识清楚,并不存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6月份,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一份《检察建议书》:本案中,虽然施福生有过精神病史,但其作案时目标明确,意识清晰,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时,施福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施福生死缓实属不当,建议重新审理本案。

生活新报 记者 苑晓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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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改判死缓案

掀起再审民意

 

7月6日,当李昌奎案引发哗然之际,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坚定地回应公众质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改改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可不到1个月时间,因为获得云南省高院再审,这起被公众比喻为“赛家鑫”的案件,却以另一种“标杆”的形式出现。7月下旬,在报道了李昌奎案之后,记者陆续接到几位读者的电话。他们反映,自己的亲人被杀,当地高院却判处凶手死缓,听到再审李昌奎案的消息后,纷纷向媒体求助,要求翻案再审。李昌奎案,俨然成为这股“死缓翻案风”的“标杆”。

 

自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网络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却判死缓的帖子,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罚的不满。7月24日,记者再次接到电话,这一次名字变成了桂林人梁勇,2006年11月23日,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在一审判死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梁勇死缓。

 

这起命案与李昌奎案、赛锐案惊人地相似,对于案发经过,桂林中院与广西高院的叙述基本一致。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梁勇死刑。梁勇上诉到广西高院,2008年1月16日,广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2010年11月15日,广西高院又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理由是梁勇在关押期间提供了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的线索,法院因此认为梁勇立功。同时,鉴于该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梁勇减轻处罚。

 

“我怎么也想不通,这种人怎么能饶恕了?”成女士的哥哥成某始终认为,梁勇理应偿命。但成某也意识到,当前“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理念确实与“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产生了碰撞。药、李、赛三案中,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一命抵一命”的公正判决就是最朴素的价值观念。但如今在愤怒之余,他们常常会向记者抛出一句:“某某某都不死,凭什么?”

 

律师

纠结民意和媒体的界限在哪

 

“死缓翻案风”骤起,更让不少律师陷入纠结。作为“药家鑫案”二审律师、“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的再审代理律师,面对这股时下的“翻案风”,王勇认为,“通过媒体力量去对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是公众的权利,也是司法机关在依法执行审理时的义务”。“媒体力量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是一个绝佳的监督利器,但是媒体和民意的界限应该在什么地方?确实需要思考!”但就眼下的“再审”民意,王勇却认为具体案件要具体判断,民意也可能有很多不理性成分在其中,“想要翻案的案子,必须根据案情本身情况,而不仅仅是考虑民意和媒体的意见。”

 

学者

民意与法律尊严孰重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认为,分析“翻案风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在该体制中,法官的判决权威性不强,上级及其他行政力量都可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一来,老百姓不断去寻求法官的上级去影响法官的判决,所以不是媒体本身影响了法官,而是媒体给法官的上级施加压力,从而影响裁判。”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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