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中的纠结独白

(2010-07-29 23:33:53)
标签:

杂谈

分类: 【嬉笑怒骂】

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中的纠结独白

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中的纠结独白

  
  我叫“仇子明”,男,记者,供职于经观报。

近日,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

遭到凯恩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通缉记者”成为网络热词,我也随之潜伏着窜红。

想想,无语。
  履行记者捍卫事实真相底线,我不知道哪里出错。


  也许,只有怪我妈老汉给我名字没取好。仇子明=球子民。很容易让别人这样联想。
  看到很多同行QQ、MSN签名:“如果审判舆论监督,请让我们一起,站到被告席上。”

  鼻窦酸楚,眼眶湿润——“通缉记者”,分明就是一种权力炫耀式挑衅,它传递的信号是,舆论监督遭受权力通缉。可悲的是,这并非特例。除了文责自负的发帖者遭遇“跨省追捕”外,负有公共监督之责的媒体人陷入“仇子明”式困境的,也不止一个两个。相似度最高的,当然是2008年辽宁西丰县太爷张志国导演的“西丰诽谤案”。
  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是要为县太爷出头;遂昌警方此次通缉记者,则是为地方财神爷出头。
  官,有“家丁”出头,商,亦有“家丁”出头。吾等平头,如果没有全国同行联手出头,这辈子,我也许只有上访打酱油……
  
  哥,你知道吗?你通缉的不是记者,是舆论监督。你做出这一史无前例决定前,一定没看过民法通则第101条——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法律条款,调整对象不适于媒体。如果媒体报道有误,应该启动的是民事诉讼而非刑事诉讼。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刑法》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保护的对象,是商业主体的正当权利而非全部权利。经观报作为一家财经媒体,依据《公司法》所确立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原则和包括刑法在内的多种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内幕交易的禁止性原则,同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一家有着明显内幕交易嫌疑的上市公司进行舆论监督,这本属正当的职务行为,也是警察应该保护的合法行动,虽然这种行动可能会损害该公司的商业信誉,但这种损害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和必然的,如果你们认为我的正常舆论监督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动不动就网上通缉,那么假如今后证监会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通报批评或者公开处罚了某家上市公司,这同样也会损害被处罚公司的商业信誉,你们是不是也要去通缉证监会主席呢?
  联想到前些日,深圳福田和广州东莞警方,分别将妓女游街示众……我实在想不通,一些司法机构行事怎么像半仙一样不靠谱?
  
  美国之所以成为今日美国,是因为他们国父曾经一句名言:如果非要二选一,我宁肯选择没有政府而有报纸,而不是相反。
  中国与美国,至今与遥远保持着相当距离。这个距离,不是因为我们没有航母,也不是因为我们没有微软、波音、谷歌……而是因为我们的文化和精神层面,缺少美国那种追求真相和真理的决心和意志……
  追求真相和真理,是任何一个负责任媒体的边界。
  “通缉记者”,正好表现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追求真相和真理的保护缺失。这种缺失如果长期存在,权力将从过激发展到躁狂直至飞扬跋扈。
  当下国度,和谐是主旋律。什么是和谐?和谐就是尊重万事万物的自然法则:相互制约,彼此制衡。一个健康的社会,正是媒体的良知和记者对真相的不懈追求,公共舆论对坚守正义的不屈努力,才使得罔顾公平正义,甚至践踏法律的恶行,不致甚嚣尘上。假如公权能沦为私人玩偶,正义的边界退守直至模糊,这个社会,定将步入公理、道德层面的“2012”。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