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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巾施虐事件”:孟连公安严厉的处罚和蹊跷的通报

(2009-06-11 10:00:30)
标签:

孟连

卫生巾施虐事件

公安处罚

杂谈

分类: 【嬉笑怒骂】

文/网民温星      “卫生巾施虐事件”:
    孟连公安严厉的处罚和蹊跷的通报

 

  据3月10日《生活新报》独家报道:近日,孟连县公安局已对“卫生巾施虐事件”作出处理,率众施虐的该县副县长玉咏之女小思(化名),因结伙多次殴打并侮辱他人,“数罪并罚”,被处以19天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300元。其余七名参与施虐的女生,也被处以了相应的拘留和罚金。
  由于未满16岁及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原因,写进《处罚决定书》中的以上处罚措施,均“行政拘留不执行”。
  于是,有人说,处罚得实在太轻了,无非就是罚点钱而已。

  其实不然。单纯从法律上来看,这已经算得上一份相当严厉的处罚——这也是多位法律专家向我所表达的观点。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一旦被司法机关处罚过,这就将形成一个永远的“污点”,载入八名女生的档案,跟随其整整一生。因此而造成的心理阴影,也将如影随形,终其一生。

  在这一校园施虐事件中,被副县长之女率众施虐的小艳当然是绝对的、也是第一位的受害人。但不能回避的是,随着网络和民间关注度的提升,作为施虐方的八名女生,在一遍遍地被批评的同时,其心理其实也在一点点地憔悴——她们固然是心灵扭曲的施虐者,同样也是心理受伤的“受害人”。
  所以,请别再把质疑和批判的锋芒,对准孩子。真正该强烈质疑和猛烈批判的,是该事件中所折射的我们成年人的世界。


  先说孟连县公安局。事件发生之后,本人曾发表文章,敦促不予立案的孟连县公安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如今,单从处罚的措施来看,原本消极不作为的该局,后来的调查处理还算积极。这点应该表扬。
  但有几方面,让孟连县公安局的这种积极表现大打了折扣,并且,让人觉得非常蹊跷。

 

  第一个蹊跷,是《处罚决定书》中所描述的事发经过,尤其是关于使用卫生巾施虐的情节,越来越蹊跷。决定书这样描述:在率众在学校厕所里殴打小艳后,小思想羞辱颜某,小罗便专门跑到学校大门旁的小卖铺,买了一块卫生巾,跑回来,贴在小艳面部。卫生巾掉落在地,小思拣起来,继续贴小艳的面部。旁边的小袁也从自己背包内,找出一块卫生巾,也往小艳面部贴。在已经离开厕所后,小思又回到女厕所,将一块“贴过小艳面部带有血迹的卫生巾”拿到教室(大意如此)。
  试问,谁躲在厕所里殴打侮辱别人,还会不厌其烦地跑到学校外去买专门用于施虐的卫生巾?其余7人也真够有耐心的,等着“专用设备”买回来,才接着施虐?“贴过小艳面部带有血迹的卫生巾”究竟是什么意思?这个“血迹”,是因为卫生巾是使用过的,还是因为来自于已被打伤的小艳的脸?对了,还有一点,由于我没经验,只有顺便、弱弱地问一下:卫生巾应该是一包一包的卖吧,怎么居然可以一片一片地买回来用?

  要是我去买一张餐巾纸,人家肯定会很鄙夷地看着我说:最低消费,一包。
  第二个蹊跷,是施虐过程的影像资料。根据决定书表述,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事发当晚即被指定负责拍摄的女生小丁删除了——删除了,就不能恢复吗?这是一个不难做到的技术上的小问题。我认为,影像资料显然是事件中最核心最直接的证据,对于销毁该证据的行为,既已立案,就没有理由不查个水落石出。
  第三个蹊跷,我想说的是孟连县公安局向被害者小艳及其家属通报处罚决定的做法。为何单单向他们通报,而不同时向终在高度关注该事件的相关媒体通报?如我前面分析,如今的处罚决定,已经是相当重了,只要稍微有法律常识,应该没人能站出来指责公安在包庇8名施虐女生。既然这样,孟连县公安局为何如此躲躲闪闪,难道其中还有什么猫腻?

 

最后,必须理性指出的是,这起校园施虐案的许多关键要素,一直在种种迷雾的掩盖之下,能拨云见日地一一厘清固然最好。但就折腾到现在的情况来看,依然如此期待,简直就是一种很不现实的奢望。从有利于受害人尽快走出痛苦阴影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已经没必要再去深究个中的许多细节,因为,不管卫生巾是哪里来的,是干净的或使用过的肮脏的,在施虐过程中又是怎样使用的,这些情节,都不影响对整个事件的定性——依然是结伙,依然是殴打,依然是侮辱。

 

  时间仓促,此文单说孟连县公安局的一些问题。但很客观地说,该事件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激起中表现强烈的舆论,公安在其中,其实并无多大“贡献”,立下“汗马功劳”的,还是孟连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玉咏,及极其愚蠢地对外发布案情的县教育局。

  我们遗憾乃至愤怒地看到,此二者至今依然傲慢地保持着沉默,拒不站出来,对自己的种种劣迹向公众道歉和解释。本人稍后将专门发檄文以讨之。

 

6月11日晨,普洱,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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