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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追踪:“碎尸女生”张超被改判死缓

(2009-04-21 00:32:30)
标签:

温星

丽江

女大学生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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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尸

枪下留人

死缓

分类: 【深度报道】

      焦点追踪:“碎尸女生”张超被改判死缓

   最高院枪下留人”   碎尸女生改死缓
                 男友被执行死刑前坚称:张超应和自己一起被枪决

文/记者温星,生活新报4月18日

 

    昨日上午,随着一声枪响,张超的男友谢宏被执行枪决。而张超本人,因为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被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改判为死缓。亲自在丽江刑场监督枪决的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谢宏临刑前坚称,本案主谋是其女友张超,若他被判死刑,张超理应和他一样,被判决死刑和执行枪决。

 

办案人员:张超“有点楚楚动人”

 

    张超来自于北京郊外的一个工人家庭,长得比较秀气、斯文。案发后,审讯过她的多位办案人员,均用“有点楚楚动人”来形容她。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就读于云南大学丽江旅游文化学院的二年级学生张超,与当地建筑老板木鸿章在丽江市一家夜总会相识,木常约张超吃饭会友,并先后送了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张超遂与男友谢宏商议暴力劫取木鸿章的财物。之后,谢宏的好友陈光吕接到谢宏的电话,也赶到丽江,并与谢宏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2007年12月19日,张超将木鸿章骗至自己租住的房屋,谢宏、陈光吕对木鸿章实施抢劫,套取银行卡密码后,用尼龙绳将其勒死,并将尸体肢解为260多块,分装入几个大口袋,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

 

    经过丽江中院和云南省高院两审,三被告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张超及其男友被判处死刑,陈光吕被判处死缓。今年1月,案件由云南省高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法:未直接杀人不排除被利用的可能

 

    对于死刑复核的结果,本案的主办检察官、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何树云早有预感:“尽管我认为张超是主谋,应该处以死刑,但不排除最高法院‘枪下留人’。”最高法近日下达的复核决定,印证了他的预感。最高法审理认为,作为案件第一被告的张超,虽参与了犯罪,但是,她并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小于第二被告谢宏,不能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而且,张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以上理由,同时被认定直接实施了分尸行为的张超,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一二审对谢宏和陈光吕的判决,最高法院一一予以核准。其中,核准谢宏死刑,且立即执行。

 

符合法律精神但恐难平民愤

 

    针对最高法院对“碎尸女生”张超作出改判的死刑复核,昨日,本报记者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走访了昆明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清律师。杨律师认为,将死刑的张超改为死缓,恐怕难以平息民愤,但这一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

 

    “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从《生活新报》此前详细的系列报道得知,该案的作案手段堪称匪夷所思、骇人听闻,比我所办理和听说的任何杀人和碎尸案都更加恶劣。”杨律师说,正因为如此,民间舆论普遍要求对罪犯处以极刑,这也是是合情合理的。类似案件的元凶若能保命,通常都会出现民愤难平的局面。这一局面,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

 

    杨律师同时强调:民愤虽然不时会对法官的依法判决造成一些影响,形成所谓的“舆论审判”,但是,归根结底,民愤和舆论都不可能代替法律,而其事实上对法律所存在的影响,法官和法院通常会在“自由裁量权”的操作上适当加以体现,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具体到丽江这起大学生碎尸案,一二审都认定张超是杀人和碎尸犯罪的主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最高法在对其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时,充分注意到了张超虽然实施了后阶段的分尸,但并未直接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杀人行为这一核心情节。显然,对尸体所做的行为,是无法构成故意杀人的。由于张超同时还实施抢劫,便将其原判的故意杀人罪修正为抢劫罪,是有事实依据的。

 

    “在量刑的问题上,我觉得最高法这一改判也符合相关法律精神。”杨律师说,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已经没有了死刑,死刑废止或渐渐减少,是基于人权保护和法制精神的一种国际趋势,“我国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也就是这个原因。”

 

本案详情见《碎尸女生挥舞判决  三度绽放诡异微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dbe8570100aqp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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