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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士谈“躲猫猫”公民调查

(2009-03-06 01:23:24)
标签:

杂谈

分类: 【嬉笑怒骂】

      最高检人士谈躲猫猫公民调查

             选自2009年3月5日《法制日报》“两会法眼”报道

 

  近段时间处于舆论漩涡的“躲猫猫”事件终告一段落,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当网络上群情激昂的责问声渐渐消退时,或许正是我们对这一事件理性反思的真正开始。 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访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博士。

    记者:“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发布之前已有一个官方版本和一个民间版本,与此大相径庭。如何看待这一结论出台的“一波三折”?
   谢鹏程:“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前后出现了三个版本,最后的官方版本查明了案件真相,赢得了公众的信任。这“一波三折”说明了现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局部的失灵现象,但同时也说明了现行监督制约机制在整体上是有效的,是有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严肃查处“躲猫猫”事件并借以检讨看守所的管理秩序和检察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都是必要的,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
 
  记者:2009年2月19日下午,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布公告,邀请网民和社会人士参与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起因在于之前的官方调查结论受到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质疑。这一现象说明了什么?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或是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谢鹏程:网络上热议“躲猫猫”事件并引起党政机关的重视,这体现了网络舆论在现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说明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对公权力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

 

  记者:2009年2月20日上午,包括8位网民在内的15人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县看守所实地调查,并于当晚完成调查报告。2月21日凌晨,该报告由云南网全文公布。这一被许多人称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首创行为是否值得发扬和推广?民间团体应当如何发挥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谢鹏程:虽然民间组织在司法案件的调查中难以发挥直接、重大的作用,其调查结论也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引入民间组织的监督,如公民代表对羁押人犯的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等,这在国外是比较普遍的做法。一般来说,羁押人犯的场所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社会对其了解的方式有限,了解途径少,进入的程序比较严格,因而比较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解决的办法就是要适当地提高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途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获得观察、了解和监督的机会。

 

  记者:尽管调查团成员已经在努力保持其独立性,如有报道称调查所需费用都是AA制,拒绝当地吃请,但众所期待的民间调查报告同样受到质疑。它没有推倒之前颇受质疑的官方报告,而且并无实质性内容。而调查者被拒绝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是这一调查报告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一个原因。那么,这些要求被拒绝是否合法?它与公民的知情权是否相关?
   谢鹏程:正如前面所说,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调查权,也没有侦查机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被调查者没有接受调查的法定义务,因而拒绝其调查是自然的事情。当然,该民间组织为了树立其公信力所采取的一些做法是值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学习的。为什么第一次官方调查失真而第二次调查获得了事实真相?除了上级机关的领导和压力外,恰恰是在办案中注意了这样的一些细节问题,即在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保证了办案的客观公正。
 
  记者:云南省宣传部组织网民等调查“躲猫猫”事件,被很多人认为是干预司法独立?您怎么看待这种调查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谢鹏程:这种组织网民调查的活动没有对司法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既没有替代司法调查,也没有干预司法裁决,因而在客观上和理论上还不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至于网民调查活动,虽然调查的问题是司法失职渎职,但它本身应该属于司法之前的程序和方式,不涉及司法程序,更没有干扰司法调查或者侦查活动。至于这种调查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只要它不妨碍司法活动,就不损害司法独立;它发现了一些证据或者线索,主动提交司法机关,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或者需要强制收集的证据,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这样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记者:在“躲猫猫”事件中,可以看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宣传部、网民、媒体等不同主体。您如何看待这些主体在这类事件中的作用?
  谢鹏程:“躲猫猫”事件的发生暴露了负责初查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一定程度的失职渎职问题。不过,案件真相的查明也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实现的。这说明司法机关有责任、有能力解决,也有体制和程序上的保障。因此,调查“躲猫猫”事件的法定主体是司法机关。省委宣传部、网民、媒体作为事件演变过程的参与方,对事件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它们都不是调查事件的法定主体。
  当然,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社会参与司法的方式和社会监督司法的机制,并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改革和完善这种参与和监督的机制。我认为,目前可以设想和改进的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加强司法的民主性和专业性,以民主性为基础和保障,以专业性为根本和着力点,进一步开放司法过程,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开辟人民群众和新闻机构参与、了解和监督司法的新途径、新窗口,建立新机制、新程序。这样的制度创新,有助于形成长效的社会监督机制,防止李荞明悲剧的重演,防止"躲猫猫"事件的再发生,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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