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昆明爆炸案善后呼唤被害人救济机制

(2009-01-08 22:34:44)
标签:

杂谈

分类: 【嬉笑怒骂】

                                     昆明爆炸案善后

                  呼唤被害人救济机制

12月29日《生活新报》社论


    12月27日,由昆明市副市长、公安局杜敏局长亲自充任新闻发言人,正式对外发布了“7·21”公交爆炸案和“12·24”咖啡屋爆炸案的侦破情况。充足的证据显示,制造两起爆炸案的元凶乃同一人,即在第二起爆炸案中死亡的宣威市人李彦(相关新闻详见《生活新报》12月28日报道)。

  公交爆炸案的悬而难破,曾让昆明公安部门饱尝“愧对家乡父老”的惶惑与痛楚。因此,云南省委宣传部伍皓副部长在主持当天的新闻发布会时,把该案的成功破获,称作是“送给市民的最好的新春贺礼”。而当天的发布会,颇有些“庆功会”的味道,在聊起昆明近年来罕见的这两起爆炸案时,与会者固然沉痛,却也带着一种如释重负的轻松。

  但是,案子虽然都破了,案件的善后工作显然还远远没有结束。最直接的善后工作,就是两起爆炸案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恤和赔偿问题。昨日,公交爆炸案中的一名死者家属在接受采访时,就表达了强烈的追讨经济赔偿的愿望(见《生活新报》12月29日报道)。

  在爆炸元凶已经被自己意外炸死的情况下,这般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怎样才能实现呢?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经死亡,其应该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然灭失,不可能再转嫁到其任何亲友头上。当然,如果其亲友出于良心和道德上的不安,自愿拿钱来赔偿,那是另一回事。

  这两起爆炸案元凶毙命的局面,再次凸显了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各种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罪犯被处以了应有的刑罚,但是,由于不具备经济能力或已经无法承担经济能力(罪犯已经被执行死刑),最终,被害人及家属无法获得任何实质性的经济赔偿。这种情况,也就使得人民法院关于赔偿部分的判决停留在了纸上,悬在了空中,这也就是备受老百姓所诟病的“形式上的正义”、“判了也白判”。

  解决这种尴尬局面的办法,是国家拿出一笔专项资金,建立一套专门的制度,针对无法获得赔偿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及家属进行经济上的抚恤、补偿或救助。如此一来,即便是罪犯已经被执行了死刑,或者象昆明两起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一样,在尚未定罪量刑时就已经“自取灭亡”,被害人及其家属依然能有一个可以从经济上实现其权益的渠道。

  当然,在相应法律和制度尚未建立的当下,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直接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一定的经济上的抚恤,自然是可以的。事实上,某些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如矿难等群死群伤的案件)发生后,部分政府部门也是这样实际去操作的。但这毕竟只是极少数,而且,缺乏法律和制度上的明确支持和保障。

  其实,大约半年前,曲靖市宣威警方就开始在当地财政的支持下,开始尝试这种救助制度的做法。只可惜,只见刚推出该制度时的宣传,而未见其究竟做了哪些实事的报道,其落实的程度难免令人怀疑。由此,这种国家救济制度之难似乎也可以想像。

  但是,不管再难,这也是当前刑事犯罪形势所必须的。昆明两起爆炸案被害人及家属如今所面临的索赔无门的国内噶和痛苦,无疑再一次说明了这点。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