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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保护”非公企业谨防走入保护误区

(2008-04-29 14:04:19)
标签:

杂谈

分类: 【嬉笑怒骂】

   挂牌保护非公企业谨防走入保护误区

    50家非公有制企业的福音来了——4月28日,昆明市相关部门发布公告,称拟对一批重点企业实施挂牌保护(详见29日《昆明日报》),这无疑是昆明在大力发展非公企业道路上迈出的关键一步。但这一步究竟应该怎么去走,笔者颇多疑虑。
    该全新保护政策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政策支持:背景是由仇和大力倡导目前正如火如荼的“思想大解放”运动、和非公经济急欲腾飞的昆滇经济社会,政策支持则是《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挂牌保护重点企业评定办法》等政府文件。
    那么,法律依据何在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企业法人,任何企业在法律面前也当享受到这种最基本的平等权利。然而,此番昆明所推出的“挂牌保护”措施,已然将这种最基本的平等打破。
    新政的初衷非常好,“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对非公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乱评比行为,加大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保护力度”,故筛选出50家重点企业,加以挂牌保护。

    我们的疑虑之一是:50家的名单究竟是采取什么方式筛选产生的?这点显然也需要公示,需要“阳光”。
    疑虑之二:公告称“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市评定工作小组反映候选企业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政策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和问题。”这也就等于说,仍不能排除这些已经入围的企业存在着不良乃至违法的记录,鼓励公众就此进行反映、举报。但什么时候可以反映和举报呢?公告载明,4月29日至5月6日的“公示期限”内。
    笔者请问:这个期限跨度几乎与“五一”公休假重合,此间,掌握入围企业不良乃至违法记录线索的公众如何才能及时地“下情上达”?即便能,也很难,这就使得所谓的“公示期限”几乎形同虚设。
    让我们继续来分析公告内容。

    新政出台的目的之一在于,“打造‘三最四低’的发展软环境”。该提法出自今年1月14日,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在高新区新春茶话会暨企业家联系机制年会上的讲话。仇书记说:“我们下决心打造‘三最四低’的投资环境:创业最宽松、社会最文明、人居最安全,低贸易成本、低生产成本、低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老板不在大小,能来昆明就行;投资不在多少,钱花在昆明就行,只要不是环境污染和精神污染的就行!”
    笔者认为:仇书记所称的“创业最宽松”、“低生产成本”、“低行政成本”等几点,是站在全昆明乃至全云南非公有制经济整个的高度,而非出于某些或部分企业利益角度所作出的精辟概括。而且,“老板不在大小”,都是热烈欢迎的,既然如此,怎么能给其中较“大”的老板更为特殊的保护政策,却将其余数量更众多的较“小”一些的老板拒在这个新政的门外呢?
    笔者开篇便言明,该项新政是50家特定企业的福音——只是这个小范围内少数企业的福音,仅此而已。对于另外那些非公企业而言,非但如此,反倒是非常不利的消息,因为即便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市场主体之间最核心的关系依然是竞争关系,是相互的“敌人”,“敌人”获得了更多更好的政策保护,也就等于自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伤害。就新政的实质而言,其实已经与经济社会的市场规律相悖,有着干扰正常市场竞争的嫌疑。

    因此,“挂牌保护”虽然是针对优势企业的一种积极的新政,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须更多地从整个非公经济的高度去衡量,避免伤害到保护清单之外更多企业的利益,并力求更公开化和细化。这样,才不至于与新政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走入非公经济保护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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