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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案牵出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受贿

(2007-07-31 13:34:12)
标签:

园林局长

翟建国

胡星系列案

亲属行贿

分类: 【深度报道】
  胡星案牵出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受贿

胡星案牵出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受贿
翟建国拿了250万自称伪君子

 记者温星/文   2007年07月26日   生活新报

 

    昨日,因胡星案发而牵出的又一贪官站在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昆明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昆明园林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翟建国。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受收贿赂金额达250多万,对此,被告人“态度良好”,完全承认。在此前写下的一封“忏悔书”中,他竟恳请组织上为其保留公职。
    本案值得注意的不同之处在于:被告人受贿的对象系其亲弟弟,而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所有的贿款均已经被追回,而且,家属退赃时还多退回了四块七毛五。

    若论级别,翟建国仅仅只是一个局长,此案备受关注的原因在于,它被有关部门例为“胡星系列案”之一。但是,根据目前已经披露出来的信息,翟建国所有的犯罪事实均未涉及到胡星,法庭上,虽然辩护律师多次提及胡星,但公诉机关绝不主动去碰这个“敏感”的名字。
    庭审情况显示,翟建国的东窗事发,缘于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胡星后的主动供述。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辩论,公诉机关表示:对于自首情节没有异议。
   
 
1、胡星案牵出的官员,其罪行并未涉及胡星

 

    刚刚半百之龄的翟建国头发已经花白,坐在昆明中院第二号大法庭的被告席上,他强打精神。
   翟建国是今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正式执行逮捕的。在此之前,在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任上的胡星刚刚案发,并被公安部以A级通缉令全国通缉。那时,他还安安稳稳坐在自己局长的宝座上,曾经在规划系统与胡有着短暂同事关系的这段经历,让他成为了各界风传的涉案官员之一。
    很快,他的受贿案浮出水面,并被相关部门和媒体例入了胡星系列案范围,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但是,根据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他头上所有的经济犯罪,均没有涉及到胡星。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这样指控: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翟建国在担任昆明园林局党委书记兼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园林绿化的职务之便,先后安排或协调其弟弟翟某承建了圆通公园广场道路、翠湖公园绿化改造和春雨路道路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达1200余万元。2004年至2005年期间,翟某为此向翟建国送上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按指示分别存入翟建国前妻段某和儿子翟某的两个银行帐户。2006年4月,翟某再次送上20万元,存入翟建国现任妻子李某的帐户。
    2002年至2007年期间,翟建国还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安排昆明开方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金碧公园、翠湖公园、圆通公园的雕塑装饰工程,以及春城路艺术壁画等项目,这些工程总造价达1500余万元。该公司谋取到巨额利益后,向翟建国送上人民币35万元。另外,依据双方提前达成的约定,该公司还出资432485.25元,为翟某装修了位于江东小康城、文林雅居和曙光东区的三套住宅,还“帮忙”购置了部分家具、电器。

 

2、辩护人称被告属于自首,公诉机关予以认可

 

    公诉机关认为:翟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园林绿化的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2502485.25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丝毫没有提到“胡星”,也没有提到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是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的苏建明和李志斌两位律师。“胡星的罪名成立,但他的情况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法规,应当对其采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在辩论阶段,苏建明提出。
    他在辩护词中写道:翟建国案发前并没有被“双规”,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并没掌握到其犯罪的事实。今年1月23日胡星案发后,翟建国被找到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配合对胡星的调查。在回答完关于胡星的相关问题后,他就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相关情况。次日,侦查机关向其发出了《询问通知书》,他又再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这个情况,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情况说明》可以加以印证。这份《情况说明》说:“我院在办理胡星案时,发现昆明园林局局长翟建国有受贿嫌疑,遂对其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在经过第一轮的辩论后,公诉人当庭表示:对于自首的定性没有异议。
    审理中查明,被告人翟建国在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总共向办案机关上缴了2502490元人民币。辩护人称:退回的赃款甚至比受贿额还多出了四块七毛五,这是其所持“从轻论”的另一有力证据,“退藏是否彻底,这是经济犯罪中衡量被告悔罪态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3、先打“招呼”后收钱,为关照弟弟而一错再错

 

    翟建国究竟是怎样走上犯罪之路的呢?本报记者通过对相关办案部门及知情者的采访,了解到他犯罪的最初动因并非象其他大多数贪官那样纯粹追逐非法利益,而是出于笃厚的兄弟情谊,将他拉上这条不归路的,正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所提到的他的亲弟弟翟某。
    早年,文化程度不高的翟某一直没有固定职业,家庭生活非常拮据。作为哥哥,翟建国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经常拿点钱出来接济弟弟。翟某很懂事,对哥哥一直满怀感激。2001年,翟建国开始在昆明园林局出任“一把手”后,弟弟便暗地里寻思着想让哥哥帮自己“找点事做”。
    2002年10月,明白弟弟心思的翟建国找到了一个机会,当时他很兴奋,觉得终于可以真正帮到弟弟了,却浑然不觉自己已经由此滑进了可怕的深渊。
    他后来在一份交代材料中回忆:他通过亲自安排及向相关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把圆通广场的工程交给了弟弟。但这个工程造价达五百多万,必须经过公开招标,而弟弟并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于是,翟某便找了深圳志松公司挂靠,让该公司出面参加投标。随后,翟建国又找到市规划设计院一位负责人,叫此人找一家招标代理公司来复杂招标。一番操作,深圳志松公司中标,这个大型的市政工程就落到了翟某手中。
    春雨路道路绿化工程是翟建国帮弟弟拿到了又一个项目,这个工程原本他无权做主,所以还颇费了一番周折。他找到自己曾经的老部下、时任西山区城建局局长的杨某,说有个老朋友闲着,想找点工程做。杨安排区绿化处的刘某,让刘直接与翟某接洽。事情当然很快就办成了。之后,翟某逢年过节会送点红包给刘某,但没有给杨某。
    就这样,翟建国一次次地帮弟弟“打招呼”,一次次地直接或间接地安排工程给弟弟。拿到工程后,并不具备施工实力的翟某又去找其他企业挂靠或合作,很快就暴富了起来。为“报答”哥哥,他在陆续向“局长哥哥”送上170万元的同时,还不断告戒自己:不能把哥哥“交”的工程搞砸了,否则会坏了哥哥的名声。
    后来的情况显示,这些工程的质量确实都相当不错,甚至,有的还成为了极富昆明特色的标志性工程,比如,包括“海鸥老人”雕塑在内的翠湖畔的四个装饰景观工程。

   胡星案牵出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受贿
4、世人眼中的翟建国:他太重情,是个大孝子

 

    “不要通知我的家人,我不想让他们来看我接受审判……”在昨日开庭前,看守所中的翟建国带话给自己的辩护人,反复叮嘱。“他很重情。”这是辩护人之一李志斌律师对翟的印象。
    按照翟建国的这个意思,辩护人没有把开庭的消息告诉翟年过七旬的老母亲,以及刚刚考上大学的儿子。前来参加旁听的亲属,仅有翟现在的妻子李某。
    “这些全部都是事实,我认罪。”对于被指控的所有罪行,被告人翟建国全盘承认。在最后陈述阶段,他简单回顾了一下自己的任职经历,就开始表达起了内心的“忏悔”:“我对不起国家和党对我的培养,对不起人民……请求给我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虽然很沮丧,审理中,被告席上的翟建国还是尽量控制着情绪,但在说到“我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时,他眼泪流了出来。
   刚归案时,翟建国在一份名为《对自己经济问题的深刻认识》的“忏悔材料”中这样写道:“自从当了局长,便放松了思想政治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做废’的思想。总觉得自己工作很辛苦,得到的确(却)很少,心里极为不平衡。于是,便利用手中权利捞取国家利益,以致违纪犯法,滑到危险的边缘,彻底葬送了自己。我所做的一切,性质是十分严重和恶劣的……我是园林局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表面上也在教育人,(实际上却)道貌岸然,做伪君子。”
    尽管已经有了如此“深刻”的“认识”,但是,翟建国对于自己的命运似乎还比较乐观。“痛定思痛,自己一定要悔(改)过自新,争取得到从轻、从宽处理。我今年50岁了,身体不太好,看在我过去多少也为国家、社会做过一些有益的事……还有我后半生的生活问题,恳请组织能保留我的公职,给我今后生活的希望……不管组织上做出的任何处理,我都会接受。”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案发前,翟建国为人相当低调,身为省会城市园林局的一把手,他几乎从来没有在公众面前亮过相,互联网上也几乎检索不到关于他的新闻,更别说履历等个人资料了。园林局的两名老员工告诉本报记者:“翟局”确实很重感情,对属下很随和,对家中老人则更是出了名的孝顺。

 

案件反思:
亲属之间赠送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由于此前已经专门进行过证据交换,昨日上午的审理进行得非常顺利而又快捷,仅持续了不到一个半小时。10时3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将择日作出一审宣判。
    “在我看来,翟建国可以说是因‘情’落马,这个情是兄弟情,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此。而这个特殊性就凸显出了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那就是亲属之间赠送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审理结束后,被告辩护人之一的苏建明律师告诉记者。
    苏律师分析说:在重大节日或特殊日子里,向亲友送礼是中国古老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原本是无可厚非的。在绝大多数的行贿和受贿案件中,被判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是非亲属关系的人向政府工作人员送礼。这没有什么争议。但本案的情况不在此例,本案属于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由于亲人之间先天所具有的那种血脉关联,这种送礼行为是否纯粹是出于谋利的目的,有时就不太好界定。
    “我知道该案在定性时是有些争议的,但即便是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仍认为这种送礼行为构成犯罪。因为,送礼和接受礼金、礼物双方的关系,不应该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苏建明称:这一点正是翟建国受贿案特殊的教育意义所在,它可以提醒和告戒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即便是亲人之间,也不能利用手中职权为对方的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更不能因此笑纳对方的“感激”,收取对方的“感谢费”。

 
翟建国档案
    1957年4月1日出生,籍贯山西晋城。大学文化。1974年参加工作,进修获得本科学历后,在昆明水泥厂呆了两年半,之后进入昆明市规划设计院,任科室主任、院长助理。1992年,调西双版纳,陆续任版纳州建设局副局长、版纳省级旅游渡假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景洪市建设局局长。1994年9月调回昆明规划设计院,任副院长。1998年4月,任昆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5月至案发前,任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党委书记、局长。胡星案牵出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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