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深度报道】 |
“同命不同价”之:个案
文/生活新报记者 温星
花季舞星葬身河底
一审判决只赔三万
花季舞星葬身河底
一审判决只赔三万
阳光下,小河边,几名青春芳华的少男少女呼朋引伴,在酒精的作用下,他们玩得非常开心,不知不觉间,有人不脱衣服就跳进河里,嬉戏了一会儿,又兴高采烈地把站在岸上的一名美丽少女拉下水……
几分钟后,这名不停挣扎的少女被汹涌的浪卷走,就此葬身水底、香销玉焚。
她叫李媛媛,年仅19岁,是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以下简称澜沧江集团)下属文工团的一名专业舞蹈演员。在溺水事件之后四个多月的本月初,将其强行拉下水的男同事被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而对于家属所提出的26.374万的赔偿,法院根据农民标准判了36756元。
此时,距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尚不足一月。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在城镇暂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民工阶层,其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妹妹就这样被人拉下水,淹死了,‘凶手’判个缓刑,等于没判,赔偿判了三万多,还不够她上艺校那几年的学费。难道就因为她是农村户口吗?我可怜的妹妹啊,岂不是白死了?”端详着李媛媛生前的照片,哥哥李强(化名)悲愤莫名。
几分钟后,这名不停挣扎的少女被汹涌的浪卷走,就此葬身水底、香销玉焚。
她叫李媛媛,年仅19岁,是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以下简称澜沧江集团)下属文工团的一名专业舞蹈演员。在溺水事件之后四个多月的本月初,将其强行拉下水的男同事被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而对于家属所提出的26.374万的赔偿,法院根据农民标准判了36756元。
此时,距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尚不足一月。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在城镇暂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民工阶层,其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妹妹就这样被人拉下水,淹死了,‘凶手’判个缓刑,等于没判,赔偿判了三万多,还不够她上艺校那几年的学费。难道就因为她是农村户口吗?我可怜的妹妹啊,岂不是白死了?”端详着李媛媛生前的照片,哥哥李强(化名)悲愤莫名。
1、满怀憧憬,她成为专业舞蹈演员
从李强向记者展示的照片看上去,李媛媛称得上是一个青春美丽、楚楚动人的女孩,尤其是笑起来的样子很甜,也很温柔。
1987年1月23日,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的李兴富、杨彩仙家又添了第二个孩子——小女儿媛媛。他们原本已经有了一个儿子,但喜欢花灯等民间艺术的杨彩仙一直还想再生一个女儿,并让女儿往艺术方面发展,让她代为实现自己始终没法实现的艺术上的梦。
1987年1月23日,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的李兴富、杨彩仙家又添了第二个孩子——小女儿媛媛。他们原本已经有了一个儿子,但喜欢花灯等民间艺术的杨彩仙一直还想再生一个女儿,并让女儿往艺术方面发展,让她代为实现自己始终没法实现的艺术上的梦。
在她的殷切期盼和着力培养下,从小,媛媛就在跳舞和唱歌上表现出了大异于同龄孩子的能力与天赋。从上小学开始,媛媛就经常在学校和县里面的舞蹈及歌唱大赛中获奖,再加上性格活泼可爱,形象清秀甜美,几乎所有亲戚朋友和老师同学对媛媛都非常喜爱。
2000年9月,李媛媛考进昆明某学院舞蹈系,在三年的学习中,她沉醉于自己对舞蹈的追求,渐渐地,努力将自己在跳舞方面的爱好加以专业化的提升。尚未毕业时,就曾有几家到学校来招人的文艺团体将其相中。
那时,对于自己今后的未来,李媛媛可谓是充满信心。一名同学这样回忆:“我们大家在一起玩的时候,媛媛经常说,她上这个专业不仅仅是喜欢而已,以后,她一定要争取以舞蹈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这是她多年的梦想。”
毕业之后的2003年9月,又一个机会来了:澜沧江集团下属的文工团需要招收几名舞蹈演员。
由于那段时间正处于待业状态,得知这个消息后,李媛媛抱着“看一看”的想法,前往该集团在昆明的一家酒店应聘。一番简短的面试和简单地跳了几支舞后,招聘方对眼前这个青春美丽的女孩非常满意。对于用人单位所开出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李媛媛觉得明显太低,但经对方一再诚意相邀,她决定先接下这份工作,等以后有了更好的去处再做打算。
就在面试的当天下午,这家酒店的一名副总及澜沧江集团驻昆的几名负责人一道,带着刚刚成为自己新同事的李媛媛,开着车,浩浩荡荡向该集团大本营临沧市云县进发。
2、酒后出游,几个小伙伴忘乎所以
“在那里一干就是三年。”据哥哥李强介绍,这三年间妹妹确实得到了一些锻炼,因为澜沧江集团是一家著名的大企业,其所属文工团演员们的水准也比较专业,除了在企业内部营造文艺气氛、活跃员工业余生活的基本任务外,他们还不时在外面进行一些演出。正因为这样,妹妹很快就成为了集团内外都远近闻名的“舞星”,另外一些文艺团体纷纷找上门来,许下更高的待遇,想挖走妹妹。
“但我妹妹这人并不好高婺远,更重要的是,她在团里是台柱子,许多舞蹈都是她编排并且也是她领衔主演。如果她跳槽,那些舞都得重新编、重新排,还得重新找人。那样的话,她会觉得非常内疚。而且,妹妹在文工团里也确实很受领导重视。”李强说:由于文工团工作性质特殊,员工年龄都很小,本来也不大的妹妹在里面算比较大的,所以大家都亲切地叫她“表姐”。
众所周知,澜沧江集团是一家以产酒而闻名的企业,所以,该集团许多员工都或多或少有着一定的饮酒的习惯。
2006年7月30日是一个阳光灿烂的星期天,两辆摩托车从该集团文工团的宿舍区开了出来,上面坐着的六名年轻人全部都是同事,除了李媛媛,还有彭江、张宝(仅14岁)、李贞冉、鲁云春、杨顺莲。平时,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都很不错,经常在一起玩耍。这天中午,他们一起在水库边的一家农家乐吃饭,席间,喝下了五瓶澜沧江白酒,所有人都带上了一些醉意。饭后,有人提议到附近的一条河边去玩。到了河边,燥热不堪的彭江连衣服也不脱,就一脚踩进河里泡了起来。凉爽的感觉让他一下子就变得兴奋了起来,立即抓起一把沙滩上的沙子,向站在岸边的杨顺莲撒去,嘴里还高兴地大喊着:“下来泡泡,你也下来……”
事后,当时颇有几分醉意的彭江对自己的行为还保持着清醒的回忆。他说,当时年龄最小的张宝刚来也来到了河边,他立即就上岸,和张一起把杨顺莲拖进了河里,杨高声说自己害怕感冒,于是,他们就放开了她。紧接着,他又看到了站在离岸稍微远一些的“表姐”(指李媛媛)和李贞冉,李贞冉醉了,他上前搀扶,却被对方推开。这时,表姐突然表示她穿的是布鞋,河边比较湿,需要背她一下。
3、乐极生悲,19岁花季“舞星”葬身河底
“于是,我把她背到河边,这过程中还摔了一跤。然后,我又和张宝一起跳进河里玩水,并捧起水来朝表姐身上撒。不一会儿,我俩就想上去拖她下来,我拉着她的左手,张宝拉着她的右手,把她从岸上拖进了河里,一直拖到河中心,她就说她站不稳了……我被水冲着走了一小截就拉不住她了,紧接着她和张宝也被河水给冲下去了……”事发当天黄昏时分被警方抓获后,17岁的彭江交代说。
显然,这次“玩水”的后果让几个小姑娘小伙子始料未及,直到次日上午9时许,李媛媛的尸体在下游河段被打捞出来时,他们才恍悟事态是多么的严重。
显然,这次“玩水”的后果让几个小姑娘小伙子始料未及,直到次日上午9时许,李媛媛的尸体在下游河段被打捞出来时,他们才恍悟事态是多么的严重。
尚未找到尸体的事发当天下午17时许,在昆明工作的李强的手机骤然响起,澜沧江集团昆明酒店一名负责人在电话里称:李媛媛“出了一点问题”,要李强速到酒店协商。赶到酒店时,他被告知:妹妹在游泳时被水冲走了,已经好几个小时没能找到。
“当时我一下子就懵了。媛媛根本就不会游泳,天气再热连水都不敢下。她怎么会跑去游泳、还被水给冲走了呢?”感到大事不妙的李强很快通知了身在老家嵩明的父母,当晚,十几名亲属一起来到了酒店。吵架式的协商和交涉一直持续到凌晨近三点,天刚见亮的7点多,他们登上了飞往怒江州的航班。
终于见到女儿时,杨彩仙老人不禁痛哭流涕,晕厥在地。谈起当时的情景,她仍是一脸悲戚。据其介绍:那时女儿的尸体“躺”在河岸边,头发和衣裙凌乱不堪,身上到处布满象是在石头上被撞击造成的伤痕,那张原本美丽的脸上令人不忍正视,还爬着好多蚂蚁。
此后,女儿的尸体进了当地殡仪馆,杨彩仙则悲痛地住进医院,每天输液。与此同时,十余名家属的“维权行动”拉开了序幕。由于将李媛媛拉下水的彭江和张宝均已经被警方抓获,一时又没法找到两人的家长,家属们将矛头指向了女儿生前所在的单位。但是,澜沧江集团及其下属的文工团都认为溺水事件与李媛媛的工作无关,不是工伤,只能按非因工死亡处理,适当给予一定补偿。
在整整五天的谈判中,双方互不相让,警方多次出面,好不容易才让控制住了剑拔弩张的局面。但五天的努力最终付诸东流,谈判宣告彻底破裂。
4、获赔三万,家属认为“等于没判”
此后不久,案发地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江提出公诉,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对于仅14岁的张宝,则因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放弃刑事追究。审理中,无论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还是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中,都毫无争议地显示:被害人李媛媛原本确实是站在岸上,是彭江和张宝将其强行拉下水的。对于这一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后果,被告人彭江应该能够预见到,到却疏忽大意没能预见,这才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作为案中死难者的母亲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彩仙参加了审理。法庭上,这位伤心欲绝的母亲本就已经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当女儿遇难过程的一些细节一一浮出水面时,她更是忍不住失声痛哭起来。
李某某是云县当地农民,事发当时,她恰好在河对岸地里干活,目睹了整个出事的过程。她和另外几名证人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说:那两个年轻男子(指彭江和张宝)把受害人(指李媛媛)拖下河后,还曾多次用手去撕扯该女子的衣服。而在受害人被水冲走后,有人看见两男子中较大且戴眼睛的一个(指彭江)上岸骑着摩托车就想走。目击者上前骂此人说,“人都不见了,你怎么还跟没事一样!”于是,此人才和大家一起,开始向下游寻找。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兰进和吴屹律师请求判令由彭江和张宝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李媛媛之死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总共26.374万元经济赔偿。经过审理,云县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自己对于死亡的后果也具有一定过错,但彭江和张宝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90%)。这个九成的责任,该院明确为36756元。
今年1月初,云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由彭江、张宝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6756元,两家人各承担一半。
对于这样一份判决,在李媛媛家人眼里看来,几乎“等于没判”。据悉,在接到判决书后,他们立即委托自己的律师,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前一篇:焦点关注:同命不同价(下)
后一篇:致书剑(网友赠诗)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