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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个人不买股票

(2008-01-07 08:55:32)
标签:

杂谈

分类: 谈股论市
 

基金经理个人不买股票

来自华尔街的启发之三

方泉

    据林义相博士统计,今年以来中国公募基金基金经理的变动是218人次,而目前公募基金也只有300余只,笔者熟识的这两年排名一直居前的几个基金经理都已决定在新年开始后辞职。公募基金经理如此大比例地调动自然有多种成因,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基金经理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的冲突,即个人或亲友名义下买卖股票与基金公司买卖股票之间存在的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可能。

    小G讲,她回国前一周便由于疏忽而犯了一个错误,她买了孟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买之前却忘了通过互联网向自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次日她立即“补救”汇报,等待主管部门的回复。如果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她将受行政处罚;如果存在利益输送,她将面临更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有负法律责任的可能。

    她讲,按公司规定,基金经理可以买卖股票或其它金融产品,但是帐户必须交由公司相关部门监控,而且买前必须汇报获得批准。基金经理若买自己管理的基金准备建仓的股票必须自己的买入价高于公司的买入价,而且还有时间上的要求;而卖出时也不许高于基金的卖出价,此其一;其二卖出时必须持有三个月以上;其三是个人买卖股票一年中只允许进行单向13次。这是与自己管理基金相互屏壁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买卖公司其他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买卖的股票。她的等待公司调查回复,就是等公司相关部门了解清楚其他基金是否买了或近期准备买她所买的印度股票的结果。如果公司其他基金买了或近期准备买,她会受到程度有限的行政处罚;如果人家查出她管理的基金以比她个人的价格更高地买了这只股票,她的麻烦可就大了……那么她可不可以用亲友名义为自己买卖股票呢?她说没有可能,美国人私有财产的观念深入人心,谁名下的财产就是谁的。别人名下的你的财产也是别人的。另外,基金经理亲友若因基金经理影响而买卖股票谋利,同样适用于与上述公司规定类似的法律的制裁。

    一般讲,公司内部规定比法律还细致,还严格,因为基金经理的行为影响到基金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而基金业公会也会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不当行为做出法律处罚外的严厉制裁。

    而且美国的基金公司不分私募和公募,所有存在代客理财的法人行为都要受相关法规的制限。所以我们说国内这么多公募基金经理“下海”搞私募,在中国是规避了相关利益冲突约束的限制,但从法理上讲,个人利益还是与集体利益冲突的,而且从长远看,随着国内市场法规的日益完善,搞私募就能更便利地为个人谋利的模式总会受到限制。但就目前而言,私募基金毕竟更市场化一些,毕竟是个人利益与客户一致,因而随着规模的扩大,市场机制本身即会一定程度上调和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冲突。

    小G讲,还是由于美国有完备严格的法规和市场化的不菲的收入,华尔街的基全经理们大多个人不买股票,或买了也真是被动的“长期投资”。

尽管这样,美国基金经理以更“巧妙”手段、甚至钻法律空子不当谋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这样一定会被媒体炒得天翻地覆,也一定会为基金经理个人乃至基金公司带来恶梦般的没完没了的麻烦。

    我们这边儿呢?任重道远,但必须从现在做起。美国作家约翰"布鲁克斯在其描述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股市一轮泡沫狂潮中种种现象(包括基金经理个人不当谋利)的作品《沸腾的岁月》一书中总结道:“在商业禀性根深蒂固的美国,不存在足够强大的内在稳定机制,以使人们能够眼看着竞争者攫取新的生意而自己不去抓住。美国人宁愿在一片混乱中暂时赚得盆满钵满,也不愿意少赚一点而维持长远的秩序和理智”。40年前的美国人这样,现今追求财富欲望无其他民族可比的我们自己,如何能不“见利忘义”呢?我们是否一定要重蹈美国股市历史上的覆辙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后才能建立起“长远的秩序和理智”呢?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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