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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娱乐明星谢娜时评 |
分类: 文娱人物志 |
文 | 乐一狸
近日,某房屋中介公司员工H,声讨谢娜张杰夫妇“跳单”买房的行为,引发网友对以谢娜为代表的娱乐圈“抠门派”群嘲和热议。
据H所述,自己曾在2019年带张杰谢娜夫妇看了两次上海思南公馆的房子,二人以不喜欢为由停止购买,并中断了与中介公司的联络。
后来H发现,谢娜夫妇在中介引见了房东后,私下联系房东并购买了该房源。
据业内人士评估,按照房屋的网签价格5920万元计算,当地2%的中介佣金超过118万元。
错失如此高额的服务费,难怪中介公司员工忍不住在三年后,冒着被网暴的风险也要“声讨”谢娜。
谢娜方很快发布律师函,以H涉嫌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将起诉H。
谢娜夫妇为避开大额中介费,私下联系房东买房将被起诉,此事真实性如何?如何评价“跳单”行为?
小狸询问了负责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朋友阿B,对事件双方进行分析解答:
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中介带看,谢娜直接和业主签约这是事实。
衡量谢娜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在本案中,谢娜购买的房子是有开发商业主的: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这种(自带开发商资管公司)的小区和其他小区相比就存在一个特殊性,就是他的管理公司就在小区里面卖房,对购房人来说,就相当于有一家官方的中介在小区里面。
和平时普通人业主被中介垄断联系方式不同,开发商业主的联系方式非常容易取得,你在小区随便转转就能找到:因为人家就驻扎在小区“摆摊”卖房,也就符合“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
从这个角度说,虽然中介公司的H先生主张这个资管公司没有做二手房中介的“资质”,但是那也是该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你可以去工商局举报他抢了你的业务,但是从实践角度说,谢娜一方作为买方,不需要特意去查开发商业主是否有做“卖房”资质。
更何况,开发商(资管公司)当然有卖房的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恐怕H先生去工商局举报这个抢单的也无济于事。
第二点是交易的条件:中介提供的不仅仅是房源,居间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既有房源,又有促成交易,也就是帮助业主和买家谈妥包括价格、交付、贷款、过户等等一系列的合同内容。
居间方撮合交易的交易价格,可能和购房人通过其他中介(业主)成交的价格不同。比如这家中介希望业主1000万买的房子,另外一家中介谈到了800万,那么购房人选择800万买下房子也是她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谢娜买到房子的最终价格或者其他条件与H先生帮忙谈的不同,这个情况也对谢娜更有利。
最后换个角度说,H先生如果真有把握说这是跳单,他为何没在发现情况的第一时间起诉谢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