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和学生发生性关系就不能当老师?[
(2008-07-08 1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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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我真的很佩服我们一些“砖家”、“学蜇”的高智商,整天坐在办公室里无所事事,就会琢磨一些“新”的词汇、新的提法和一些别人莫名其妙的东西,这就叫“语不惊人死不休”。难道说,有了师生恋,就非要修改“性”关系?
不容否认,任何法规都需要与时俱进,师德规范同样如此。但是“规范”毕竟是法律的范畴,要从“大”处着眼,并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而绝不是家庭主妇的菜篮子,柴米油盐酱醋茶都往里装。如果那样的话,就失去了法律的尊严和借鉴意义,只会成为一个个“药方”,对于不同的病,就要开一次“药方”,所以,这样就起不到法律的警示作用。
你听听我们一个名叫“李玫瑾”的专家怎么说的,“最近教育部不是针对范跑跑事件提出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安全吗?我觉得应该把这个(师生恋)也加进去,包括教师和学生谈恋爱谈到什么程度。恋爱可以,但是行为规范应该是有的。学生在情感上喜欢一个老师,老师也喜欢这个学生,给予更多的母爱,这都没有问题。包括两人相互承认是恋爱关系,今后想一辈子生活在一起,都可以。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教师,至少你不能提前与你的学生发生性关系。你可以跟他(她)讲,如果你真爱我,你就等着,等到成年后。如果发生了(性关系),教师就难辞其咎,你不能再干教师了,你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守则。”
“我觉得这点非常明确,应该写进我们的《教师法》,这个问题一层是一层,可以恋爱,但是不能发生关系,如果你发生关系你就不能当老师。”
我们的专家可谓“学富五车”、“著作等身”,但是他们的言行有时候又会幼稚的象个三岁小孩。从孔夫子创立“师道尊严”,到现在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已经把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进行了准确的定位,凡是上过学还是没有上过学的人都会知道,老师是学生的“师长”,是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的,谁也没有说老师可以与学生搞“三角恋”啊!
既然不允许,那么如果有了“三角恋”,以致酿成了命案,,那么就直接按章行事好了,为什么还要出台“规范师生性行为”呢?难道说,师生之间还有正确的性行为和错误的性行为之分吗?
2008年06月30日《新京报》讯:中招考试结束后,河南南阳社旗县下洼乡一中3名学生夜间去答谢既是副校长也是班主任的刘老师,没想到却招来一顿乱刀。被砍伤的学生推测遭砍的原因时称,可能是坏了副校长的“好事”。“四川有范跑跑,山东有赵光光,云南有麦流流,河南有个刘砍砍”,那么我们是不是因为“刘砍砍”而修订师德规范:严禁老师拿到砍学生?
也许,正因为一些“学者”的头脑积水之深,所以,才带来了教育的一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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