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说说“同命同价”

(2013-02-04 19:23:47)

让“同命同价”走在公平正义的“春天里“

惠铭生

记者从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获悉,10名死难者身份已确定,指挥部已通知其家属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此前,网上流传消息称,此次事故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农村户口比城市户口少22万元”等说法。24日新华社报道)

多年来,“同命不同价”的梦魇一直在延续,虽然也一直被公众诟病和诘问,只因“同命不同价”,在法律上是合理的——20031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10年前,“同命不同价”的立法初衷与背景我们不得而知,但不容忽视的是,这10年来,公民意识更为觉醒,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公众更加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譬如,“同命不同价”,就屡屡被指违背人性、伦理、常识与社会公平与正义,经不起半点的推敲和诘问。此次,义昌大桥坍塌事故所有死者将按相同标准赔偿,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其实,过去一度推行的“同命不同价”做法,是极其悖谬和荒诞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同命不同价”佐证宪法刚性不“刚”,局部具有“虚伪性”。假如有关法律规定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不同权,那么,农村人口是否可以在履行义务时,也要打打折扣?比如纳税、服兵役等等。

如果宪法是刚性的,是根本大法,那么,“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理应及早废除和调整。

仍以宪法为例,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名词叫“公民”,凡是公民,则不分等次,无“贵民”和“贱民”之分。但如何界定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无贵贱之分呢?“同命同价”才是最根本的试金石和评价杠杠。“同命不同价”,足以佐证农村人口的“贱”与城市人口的“贵”——这显然是违背人权的,是对农村人口的赤裸裸的歧视。

讲完宪法,我们再讲讲“干理”:出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那么,乘客乘车购票是否也要“同车不同价”——买票一个价,赔偿不一个价,这不符合天理和清理。

还有,如果“同命不同价”,那么,不同的社会群体在消费时也应该有所区别。如果因为农民收入低,所以死亡补偿要低符合法理,那么,农民的孩子上大学,农民看病,农民购买商品,价格的支付是否也要与城市人口有别呢?即农民看病收费要低,上大学学费要低,购物要便宜。若问凭啥?只因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低啊。如果农村人口遭遇车祸死亡赔偿比城市人口低,而活着消费时却与城市人“同价消费”,那岂不是赤裸裸地歧视农村人口?

党的十八大提出,我们要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景。“小康”社会的衡量标准是固定的,最近几年,城镇居民的收入一直3倍于农民,如果“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继续施行,必然会拉高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如此,建设“小康社会”遑论“全面”?这样的中国“美丽”吗?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