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租房,政府不能“甩包袱”给企业
惠铭生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表态,广州公租房将实行通过用人单位筹建公租房为主、政府提供公租房为辅的方式。并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还拟规定不受户籍限制。(9月22日《广州日报》)
用人单位自建的房子算“公租房”,这样的政策“看起来很美”——即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又能为政府分忧解难,实现多方共赢。
但是,倘若仔细咂摸,我们不难发现这项政策其实弊大于利。
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谁最需要公租房?公租房应该为谁而建?不言而喻,是那些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弱势家庭,也包括诸多外来务工者。但恰恰是这些最渴望公租房的社会群体,往往没有单位,而是社会自由人;抑或是有单位,但建立的却是松散的劳动用人关系,比如临时工、派遣工等。既然无单位,他们哪有资格参与单位自建的公租房?
很显然,公租房若是以用人单位自建为主,即便政府给予的政策再优惠,单位建设的公租房再多、再廉价,那些需要公租房的城市弱势群体,也只能望“房”兴叹。
恰恰相反,这个看起来很美的政策,有可能会沦为一场福利性分房、变相集资购房的盛宴。广州市规定,不管是国企、私企、民企、甚至外企,只要符合资金、地块条件,都可以自建公租房。那好了,既然政府放开口子,允许单位自建房,而且在税收、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那么,有地的,或是有钱买地建房的,往往是国有企业,财大气粗的私企民企,甚至包括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而这些单位的职工,一般收入高,且大都有房可居,甚至有多套房。但政策利好,有些单位恐怕不会放过,届时或许会出现抢地、抢建公租房的盛况,但这种公租房建设,建设越多越彰显社会不公平,越发加剧社会贫富分化——有房的,房子更多;无房的,还是无房。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既然单位可以自建公租房,且政府给予税收、土地等政策优惠,一些单位有可能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名为给单位建设公租房,实则却是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从中渔利。笔者有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年来,一些开发商打着建经适房的名义建设高档商品房的现象屡见不鲜,就是明证。
其实,撩开“用人单位筹建公租房为主”这项政策的面纱,我们不难发现,政府的意旨是政府舍不得财政投入,不愿意经受公租房的建设成本压力和成本回收周期,而将公租房的重担扔给企业罢了。
按说,建设公租房,应该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兼顾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为了筹措资金,2007年财政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净收益10%要用于廉租房;2010年,住建部等三部委下发文件,允许各地在完成廉租房任务前提下,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公积金增值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公租房。犹记得,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永忠“挑刺”称:
2009年全国本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560多亿元被地方政府挪走了。其中广东投入的比例还不到0.6%,与10%相距甚远。有些该投入的资金,有些地方政府尚且胆敢挪为他用,遑论再投入财政巨资建设公租房了。
建设公租房,泽惠公众,是一项需要政府投入而回报却不显著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这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租房建设任务,切不可玩弄偷梁换柱等障眼法,欺上瞒下,逃避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
发9月23日《中国青年报》、《济南时报》、《长江商报》、《春城晚报》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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