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缘何敢用党性保证送“红包”是违纪不是违法?
惠铭生
陕西省平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陈衍平一年多时间给相关部门、人员送礼共5.6万元,并备有详细的“送礼清单”。对此,陈衍平说:“我用平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兼交警大队大队长的人格和党性担保,我绝对没有违法,仅仅只是违纪。”(《华商报》5月29日)
新闻链接:http://news.tom.com/2006-05-29/001V/09451715.html
一年多点时间,作为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的陈衍平,就给相关部门、人员送去5.6万元的“红包”,并且也有详细的“送礼清单”为证。对此,陈衍平缘何敢于用人格和党性保证自己“绝对没有违法,仅仅是违纪”?我想原因不过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一条是分别规定了“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但前提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陈衍平向县财政局等单位送“红包”,未必是为特定的个人或单位谋取具体的利益。陈衍平是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我相信他是熟捻法律常识的,不是出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红包”,他当然不认为自己是违法。
其次,从世俗“潜规则”看,在当今社会,逢年过节,虽然中央与各级党政部门三番五次严禁单位收受礼品,但现实是,那些“禁令”几乎是“纸老虎”。在一些节日期间,下级单位上上级单位、有些部门向同级“要害”部门、有些单位向主管部门送“红包”或礼品,这是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所以,一到“年关”前后,某些“中心城市”就“堵车”,机关门口更是“车水马龙”。用公款、以单位的名义给有关部门或领导送礼,这恐怕“连地球人都知道的”公开秘密。陈衍平送去5.6万元的“红包”就是在2004年前后送走的。有这个社会大环境,他能认为自己送“红包”是违法吗?
三是从动机看,陈衍平向有关部门送“红包”,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公务”行为。向谁送“红包”?送多少?那不是他个人决定,而是集体决定,反正钱没有揣进个人口袋。所以,他当然不认为自己是违法。即使送“红包“行为是违法,那罪名与罪责,也得有单位背负,或者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背负。事实也的却如此,他送出的5.6万元“红包”,每一笔都有领导签字,倘若让他背“违法”的罪名,他当然不干。
四是从他个人目前的处境看,据陈解释,就“红包”送礼一事,市、县三个调查组都查过了。如果有问题,他现在也不会还在这个办公室,继续当着领导干部。是啊,市、县三个调查组都认定他是“违纪”而不是违法,他当然更加理直气壮,敢于用党性与人格保证自己送“红包”不是违法。
党性是什么?我认为就是模范地遵纪守法,就是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等等。但是那5.6万元钱,明明是国家的,现在,一个陈衍平把这些钱以“红包”的形式送给某些单位,结果老百姓的纳税钱摇身一变,揣进了有些人的个人腰包,成为私人财产,这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理上讲,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我倒怀疑,陈衍平在高喊“党性”的时候,他是否知道什么是党性?
凭心而论,假如我们设身处地站在陈衍平角度看问题,也许,我们也会固执地认为送“红包”不是违法,最多是违纪。法律上的漏洞,社会流行的丑陋的“潜规则”,以及“法不责众”的弊端,让丑恶的行经成为社会的一种“时尚”,遮掩了法律的光芒,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有行贿事实而不认为是行贿,这是陈衍平的悲剧,更是社会的悲剧,陈衍平只是社会悲剧中的一个个体而已。
刊发《华商报》等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