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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说明什么?

(2006-06-20 09:00:54)

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说明什么?

惠铭生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陈杰平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中国经济周刊》619日报道)

新闻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g/20060619/01212660666.shtml

加班,业主需要哪些程序?给予劳动者什么样的工资报酬?加班的时间限度有多长?对此,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当然,加班还要支付加班费。另外《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

但来自权威的声音却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这真是咄咄怪事!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已颁布实施了10多年,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二者相互冲突、矛盾。众所周知,法律是有刚性的,一经颁布,必须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否则,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那么,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说明了什么?

其实,综合考量当前社会形势,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是社会不同角色的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

首先,对于企业主而言,他们追逐的目的就是利益最大化,而延长劳动时间、增强劳动强度的“加班”,无疑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捷径”。所以,企业往往把“加班”当成一种企业文化进行倡导,把加班当成劳动作为考核参考项,来评价、衡量一名员工的优劣,甚至作为晋升、加薪甚至是能否留职和生存的重要指标。能“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就能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否则,就会遭到批评甚至被抛弃。如此评价人的用人机制,使得更多的员工“自愿”成为企业主任意驱使的“劳动工具”。

其次说劳动者。现在的劳动市场是:人力资源供大于求,更多的人,为了谋生,也许拥有一份工作,比人格、人权更为直接、实惠!你要权利,就会失去工作;要工作,就别要权利!劳动者在权利与工作的权衡中,心理的天平往往倾斜于一次工作机会。前几天,媒体记者在深圳采访富士康这个“血汗工厂”时,就发现一个“奇观”:一方面,很多员工因嫌工作“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而大批辞职;另一方面,却又有大批的求职者为进富士康而“挤破头”。

三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把招商引资当成振兴地方经济的“法宝”,而招商引资的“法宝”之一就是靠给投资商提供廉价的劳动力,甚至把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成一种竞争优势,借以“讨好”企业主,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筹码”。所以,政府的监管相当“疲软”,对企业主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往往暗地里怂恿,听之任之。这样,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政府监管形同虚设,也就不能理解了。

第四再看看企业工会的作用。从法理上讲,作为一级组织,工会面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应该具有约束力,但是,要么一些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要么有些工会“有其名,无其实”,只不过是个摆设、甚至是企业主的“附庸”,而不是由企业职工“自发”组织起来的“自己的组织”。所以,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工会职能的闲置以及劳动者处于的“弱势地位”,决定了法律刚性之软、约束力之差。

这种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这与我们当前倡导的依法治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完全背道而驰!企业肆意让员工加班,不仅违背道义,对劳动者身心是个摧残,很不人性,而且也是对法律的践踏与蹂躏。博弈,如果没有法律的护航、政府的依法行政,那这个世界就会变得弱肉强食,丧失起码的公平、公正与正义。校正“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现象,当务之急是政府应该心系民生,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别让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为“绝大多数”了。

   6月20日刊登《济南时报》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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