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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煤” 撤资的“最后通牒”咋成鸡毛掸子

(2006-05-18 17:01:40)
 

 对“官煤” 撤资的“最后通牒”咋成鸡毛掸子

惠铭生

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省审计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清理中玩猫腻的持股干部发出最后通牒,630日前必须撤出所有股份,对于违规违纪人员,一律就地免职。(《大河报》518日)

新闻链接1http://news.tom.com/2006-05-18/001V/21573416.html

新闻链接2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10/27/content_3689413.htm

浏览新闻,偶然发现这则新闻,我疑是编辑上错了稿件!红顶煤商不撤资就免职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四部门联合规定的,并且设置的“撤资”大限是2005922日。但是,今天是20065月,距离中央下发的“撤资令”最后通牒已历时将近8个月。

继续查阅河南省打击“官煤勾结”行动,笔者更加惊奇地发现:中央的“撤资大限”竟被河南省连续“宽限”了四次。中央四部委规定的2005922日是“撤资大限”日期,河南省根据自身情况,先是自我“宽限”到当年1010日,再到撤资工作取得部分进展后,再次将大限延至1015日。这不,河南省又将“大限”“宽限”到2006630日,回顾河南整个从煤矿撤资工作过程,共四次更改官员撤资大限。从理论上说,“官煤”被“最后通牒”了四次;职务被“免职”了四次。 对此,人们纳闷了、迷茫了,对“官煤” 撤资的“最后通牒”咋成鸡毛掸子?

不能否认,官煤勾结”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整治“官煤勾结”,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有些官员长期品尝 “官煤勾结”所带来丰厚的利润,正如一位煤矿老板曾形象地比喻官员投资煤矿的受益是“比抢银行都来得快”,以至于有些官员叫嚣“宁不当官决不撤股”,不会轻易舍弃凭借权力“空手套白狼”的“好事”。再加上“官煤勾结”涉及的关系盘根错节。因此,“红顶煤商”与政令博弈自然相当激烈,打击“官煤勾结”行为将会任重道远。因此,对于有些官员,即使给予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他们也会迷途知返;否则,政府即使对他“最后通牒”十次、百次,也都是枉然。河南省“大仁大义”,对“官煤”“慈悲”了四次,“宽限”了四次,不知道有多少“官煤”被感化,而主动“撤资”?

相反,中央的“撤资大限”被“宽限”四次,有百害而无一利。首先,对于中央四部委的2005年下发的“撤资令”,其权威与行政约束力,当然要高于地方政府的决定,地方政府只能遵从、严格执行。因此,河南省四易中央的“撤资大限”,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是对中央权威的嘲弄和蔑视。

其次,河南省四次对“官煤”下“最后通牒”,实质是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这是对嚣张的“官商勾结”的妥协与让步。这种屡屡“宽限”,会助长“官煤”的侥幸心理,自信“宽限”的次数还会增多,甚至认为“撤资令”只是一阵“政风”,风过之后一切都会“涛声依旧”;“最后通牒”通牒的次数多了,“最后通牒”的权威性、威慑力大打折扣,在“官煤”眼里成了鸡毛掸子。

第三,中央的“撤资大限”屡被“宽限”,地方政府凭何取信于民?对于“官煤勾结”,老百姓深恶痛绝,中央的“撤资大限”,仿佛让老百姓看到了希望,认为从此“官煤勾结”现象会“绝迹”,燃烧的煤不在“带血”。但现在地方政府朝令夕改、言而无信,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如何建立。

啥是“最后”,就是没有第二次!但河南省对对“官煤” 撤资竟然“最后通牒”了四次。中央的决定成鸡毛掸子。那么人们不禁问:是“官煤勾结”顽如磐石,还是地方政府执政手段存有问题?我想,应该是后者吧!因为,即使“官煤勾结”行为再顽固,但相对于人民、法律与政府而言,一个小小官煤勾结,还不就是一个蚍蜉撼树的跳梁小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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