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条立法意见
1、奥运会期间观看比赛如果遇到非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欣赏比赛,对于观众(也是作为消费者)已购买的门票应予以在等额退款的基础上给以相应的补偿。依此类似相推,对于此种情况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应有所完善,可设定补偿上限(如1倍以下)。
2、届时将有众多的外国人涌入中国,对于外国消费者的保护应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但是由于语言的上的沟通障碍,如果经营者依此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宣传的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建议对于外国消费者消费投诉应设立的相应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处理规程。
4、奥运会期间各种饮料消费必不可少,对此,建议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要联合执法(制定具体的卫生质量标准等),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5、建议对于即食性食品应当有相应的制作规范和卫生标准。
6、建议各对外开放公共场所设立四种以上不同国家语言(英、法、伊斯兰语、葡萄牙语)的游客须知。
7、建议重新修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取消城乡差异,制定外国人人身损害赔偿的参考标准。
8、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有关以奥运为主题的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和案件处理程序。
另外中午,去电台谈物业协会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