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 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怎么办?”点评天津网案例之退工经办业务
(2011-02-10 18: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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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1、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工报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就失业证》、《劳动合同》、经职工本人认可的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和证明,到用人单位坐落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领取、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表,以下简称“8号表”)。”
4、没办理退工手续的后果,一般会使劳动者再就业后,无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天津二期就业网上仍显示为老单位信息,新单位无法招工上网),从而对就业产生影响。
5、当然还有部分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退工手续后,不给职工办理退档和社保转移手续)从而产生档案滞留引发的法律问题,这里要提醒各天津企业高度关注。
小何于2009年7月从某知名大学毕业,毕业后即入职某国企工作,劳动合同期限2年,未约定试用期。2010年10月,小何因工作原因与经理发生口角,遂决定辞职,交接手续办结后离开单位。次月应聘另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但外资企业了解到他在国企辞职后还未办理退工手续时,明确提出1个月内不能办理退工手续即按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小何非常珍惜新的工作岗位,数次到原单位请求办理退工手续,原单位以新的人事专员未到岗为由,一直拖延不办。一个月后,外企通知小何不予录用。
小何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解答:
员工辞职,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否则,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要求企业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如延误办理退工手续给员工造成损失的,企业还应予以赔偿。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本案中,小何向其原工作单位某国企提出辞职后一个月,其与该国企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该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小何办妥退工手续,而不得以各种原因故意拖延。由于该国企单位未依法及时为小何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小何被某外资企业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小何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国企立即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近日,本市因拒绝办理离职员工的退工手续引发的索赔争议不断增多。企业拒绝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往往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企业不满员工单方炒其鱿鱼,让其下不了台;二是认为员工未办清交接手续,恐以后无法补救;三是担心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泄露其商业秘密等等。其实这些原因根本不成立,无论如何,企业都应依法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十五天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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