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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爆家丑: whistle-blowing

(2006-12-05 14:23:18)
分类: 思想与哲学

 

最近上公共道德八荣八耻课讲了一章——whistle-blowing。写了一篇小小的文章。

Whistle-blowing指的是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成员向社会披露自己组织或机构里出现的错误行为和丑闻——如虐待员工,剥削或伤害客户,隐瞒过失,贪污腐败,诸如此类。譬如说,某公司雇员自爆公司内的丑闻。

一般来说,行使whistle-blowing者在爆丑闻前后,仍然是组织机构的成员。也就是说他是以组织机构成员的身份来爆的,辞职后再爆就不算了。另外,应当是以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有的人还认为行使whistle-blowing的人应该公开自己的身份。因此,秘密把组织/机构内的内幕泄露出去,而自己不露身份,不算whistle-blowing。

换言之,whistle-blowing就是一个员工突然站出来,面对社会控诉自己所属的组织。

Whistle-blowing必然涉及到许多伦理问题。比方说这个披露内幕的职员和组织的关系:一般来说,职员和组织有某种忠诚关系,或者其他协议,譬如说,职员可能和公司签定了协议,不能向外披露内部材料,要进行严格保密,这就构成了职员的伦理和法律责任。另外,这个职员和其他职员的关系。如果这个职员向社会披露组织的丑闻,影响到了整个组织的声誉,那么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可想而知,如果一个生产消费品的公司爆出了一个丑闻内幕,消费者纷纷退货,产品市场收到打击,一些员工因此下岗。那么这个爆丑闻的员工是不是对那些因此而受波及的员工有某种责任呢?总之,这是个复杂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了各种责任与义务的冲突。各种道德两难的情境凸现。

在现实社会中,公开自爆自家丑闻的组织成员在组织内一般没有什么好下场,他们可能会直接被老板炒掉,或者遭到各种迫害。美国专门有保护whistle-blower的法案,限定一个组织不能迫害whistle-blower。但是,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很多种方式让它里面的某个员工过得很不愉快。比如说发动大家孤立这个whistle-blower,把他凉到一边。

总之,whistle-blower要承担不小的代价。当一些whistle-blower以公共利益出发,英勇地站出来揭露自己的组织时,他们成了组织内的叛徒,但却成了社会上的英雄。2002年,时代杂志把Worldcom的Cynthia Cooper,FBI的Coleen Rowley, Enron的Sherron Watkins,封为年代人物——the whistle-blowers。三个“女英雄”都自爆了自家的丑闻,引起了轩然大波。Worldcom和Enron更是近年来最大的业界丑闻。

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组织的成员才可以自爆组织内的丑闻呢?对在重要的敏感岗位任职的公务员来说,这种情况变得尤其棘手。因为公务员一旦出来爆密,就是揭露政府的内幕。FBI的Rowley一案尤其典型,她揭露了联邦调查局内部的问题。一些人认为,这种对要害部门人事、运作、组织等内幕的揭露,有害于国家安全。

本人稍加思考、总结了一下爆自家丑闻的“条件”,或者说,只有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时,一个揭批自家丑闻的行为才是合理的,正当的。请注意,以下所讲的都是从伦理角度出发的,不是法律角度。

 

     Last resort (万不得已下才进行)  揭批者在把丑闻或内幕披露给全社会前,首先要通过自家组织内部的所有渠道和程序,看看涉及到的错误行为、腐败行为、不伦理行为,伤害行为,能不能在组织内部得到解决。譬如说公司虐待员工,那么先上书各个领导,看看公司是否能够从内部解决之。譬如说某种产品伤害了消费者,先上书有关部门负责人,看看公司内部能不能承认错误,赔偿消费者;对政府部门,特别是那些重要政府部门,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伤害了政府部门的声誉后果往往很严重。所以,揭批者至少必须先经过自己组织内部的各种程序,看看能不能在内部解决问题。实在不行了才走向社会,把案子捅出去。

     Proportionality. (合乎比例性)。由于对自家组织的不端行为进行揭批,往往会对组织本身带来很糟糕的结果,而对政府机构,还会带来更广泛的结果,如导致人们对政府或公共部门的不信任,因此举报者尤其谨慎。只有那些比较严重的,相当紧急的,波及面很大性质恶劣的行为,才适合捅出去。

     Just cause & good intention (正确的动机)揭批者应当是从自己的良心,或者公共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从自己的个人功名福利的角度出发的。换言之,举报揭批行为是一种追求正义的行为,而不是满足私人利益的行为。而举报者所批判的行为应当是被我们的一般的道德直觉所认为是不正确的,不道德的,错误的行为(或者说,被一般人认为是不正确不合理的)。这种揭批是为了推动某种正义原则的实现。如,一个员工出来向社会指控自己所属的慈善组织的领导挪用捐款为自用,人们马上会意识到这种指控是合理的,正确的,因为简单的道德直觉告诉我们,这种挪用捐款的行为是一种欺骗和滥用权力,是错误的。这个揭批行为带有正义性。

     Authenticity (可靠性) 揭批/举报者应当做详细的调查,尽可能取得可靠的事实,有把握自己掌握的材料确实可靠,才能把东西捅出去。这是负责任的做法。如果没有搞清楚事实就乱捅,后果严重。而且,在当今社会,各种媒体发达,以讹传讹很容易,组织被失实地指控了可能说都说不清。为了保证举报行为是合理的,揭批者有必要做这种举证的努力。

     Positive outcome(积极效应)。这是一条结果主义/功利主义的条款:举报/揭批行为应该带来整体的积极结果。这和前面涉及的几条有所相关(如比例性等)。举报行为可能摧毁一个很重要的组织的声誉,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举报/揭批者应该计算自己的举报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至少是可以估计到的中长期后果。比方说,揭露了一个组织的不端行为,有可能起到教育意义,促使社会意识到这一问题,开始约束其他组织的类似行为,甚至通过新的立法等。这一条“积极效应”不太容易计算,但是举出这一条旨在说明的是我们不可能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完全忽略这种成本与收益的计算。

     Constructiveness (建设性).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这种举报/揭批行为需要有建设性,否则并无意义。或者说,举报揭发者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应该对端正组织的行为或者某种社会风气有一定的可能的积极的效果。完全没有建设性地指控往往得不到人们的回应。比如说,一个在某地的生产单位,迫于资金和技术等各方面的客观缺陷,不能给员工好的待遇,这个地区的所有类似生产单位都有类似问题,是一个整体水平问题。而一个员工跳出来以非常高的水平来指控和要求这个生产单位,超出其负荷能力,这就不具有充分的建设性。总之,可以举出类似的例子。一般来说,人们希望揭发批判者批判的内容不脱离现实。

可见,一个whistle-blowing的行为如果能被人完全接受,有很多的标准。其中有的标准会为一般人所接受,有的不一定为所有人都接受。不同的标准重要性也有所差别。

总之,whistle-blowing是一个很复杂的行为,牵扯到很多的伦理问题与关系。不少人确实会在自己的生活中遭遇这种情境。以上的文字也许有利于人们分析这种情境及我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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