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思想与哲学 |
最近上公共道德八荣八耻课讲了一章——whistle-blowing。写了一篇小小的文章。
Whistle-blowing指的是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成员向社会披露自己组织或机构里出现的错误行为和丑闻——如虐待员工,剥削或伤害客户,隐瞒过失,贪污腐败,诸如此类。譬如说,某公司雇员自爆公司内的丑闻。
一般来说,行使whistle-blowing者在爆丑闻前后,仍然是组织机构的成员。也就是说他是以组织机构成员的身份来爆的,辞职后再爆就不算了。另外,应当是以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有的人还认为行使whistle-blowing的人应该公开自己的身份。因此,秘密把组织/机构内的内幕泄露出去,而自己不露身份,不算whistle-blowing。
换言之,whistle-blowing就是一个员工突然站出来,面对社会控诉自己所属的组织。
Whistle-blowing必然涉及到许多伦理问题。比方说这个披露内幕的职员和组织的关系:一般来说,职员和组织有某种忠诚关系,或者其他协议,譬如说,职员可能和公司签定了协议,不能向外披露内部材料,要进行严格保密,这就构成了职员的伦理和法律责任。另外,这个职员和其他职员的关系。如果这个职员向社会披露组织的丑闻,影响到了整个组织的声誉,那么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可想而知,如果一个生产消费品的公司爆出了一个丑闻内幕,消费者纷纷退货,产品市场收到打击,一些员工因此下岗。那么这个爆丑闻的员工是不是对那些因此而受波及的员工有某种责任呢?总之,这是个复杂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了各种责任与义务的冲突。各种道德两难的情境凸现。
在现实社会中,公开自爆自家丑闻的组织成员在组织内一般没有什么好下场,他们可能会直接被老板炒掉,或者遭到各种迫害。美国专门有保护whistle-blower的法案,限定一个组织不能迫害whistle-blower。但是,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很多种方式让它里面的某个员工过得很不愉快。比如说发动大家孤立这个whistle-blower,把他凉到一边。
总之,whistle-blower要承担不小的代价。当一些whistle-blower以公共利益出发,英勇地站出来揭露自己的组织时,他们成了组织内的叛徒,但却成了社会上的英雄。2002年,时代杂志把Worldcom的Cynthia Cooper,FBI的Coleen Rowley, Enron的Sherron Watkins,封为年代人物——the whistle-blowers。三个“女英雄”都自爆了自家的丑闻,引起了轩然大波。Worldcom和Enron更是近年来最大的业界丑闻。
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组织的成员才可以自爆组织内的丑闻呢?对在重要的敏感岗位任职的公务员来说,这种情况变得尤其棘手。因为公务员一旦出来爆密,就是揭露政府的内幕。FBI的Rowley一案尤其典型,她揭露了联邦调查局内部的问题。一些人认为,这种对要害部门人事、运作、组织等内幕的揭露,有害于国家安全。
本人稍加思考、总结了一下爆自家丑闻的“条件”,或者说,只有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时,一个揭批自家丑闻的行为才是合理的,正当的。请注意,以下所讲的都是从伦理角度出发的,不是法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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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一个whistle-blowing的行为如果能被人完全接受,有很多的标准。其中有的标准会为一般人所接受,有的不一定为所有人都接受。不同的标准重要性也有所差别。
总之,whistle-blowing是一个很复杂的行为,牵扯到很多的伦理问题与关系。不少人确实会在自己的生活中遭遇这种情境。以上的文字也许有利于人们分析这种情境及我们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