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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貌取人是否不道德?
[按] 以下为伦理问题探讨。下文是搜集了本人的一些言论,但本身并非是一篇逻辑系统、完整的文章,请对付着阅读。
如果说人人都生来平等,都拥有相等的固有的道德价值(equal instrinsic moral worth),都应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照,同时人与人间的平等、个体所应得的尊重和关照,不受他们的性别、民族、种族、阶层出身、社会价值、才能、智力等等因素的影响那么似乎相貌外表,也在这个范畴之中。以貌取人,对他人进行歧视和区别对待,便是不可取的,不道德的,因为这么做,没有给予他人作为一个人应得的充分的尊重。
但这个问题是不是就是这么简单的呢?以貌择友、以相貌为标准选择配偶呢?是不是也是一种不道德呢?
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我不认为任何哲学家能给出满意的回答。
相貌本身是道德中立(morally neutral)的,就是说,你不能说一个人因为丑陋所以是不道德的。同样的,按照相貌去择偶,也是一种自然倾向(natural inclination)和本能(instinct)。
动物一样会去找漂亮的异性。他它们的选择并非基于道德,而是基于本能。
这种自然倾向本身是不是不道德的?恐怕不能这么看待:它只是正常的本能而已,也具有道德中立性。
譬如说,我喜欢的哲学家——康德,不会将自然倾向本身视为不道德: 它只是一种本能。恶(evil) 发生的时候,乃在于人们为了满足自然倾向,而放弃抽象的道德,如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在择偶问题中,以貌择人恐怕是无法道德上判定正确还是错误的一件事,因为它依赖的是人的本能。所谓的理性去批判和拒绝这种倾向,我认为已经违背我们伦理知觉了。似乎在这里,我们要从康德跳到尼采。
我认为相貌问题应该是这样的:相貌不会影响一个人的道德内在价值。对于丑陋的人,我们要和对 美丽的人一样尊重,而绝不能出言伤害或以任何形式表示歧视和嫌恶。若自然倾向是道德中立的,那么理性人的角色就是懂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对方给予充分的容忍和关照,克制对对方不满的这个自然倾向。这个克制行为本身,是一个道德的行为。
相貌有时是一项天赋——对特定的工作有益(如模特),此时相貌可以用来作为一个判定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的尺标(之一);但和相貌无关的工作与交往中,相貌因素不应该被计算进来(当然,不少工作中,相貌确实扮演一定的角色,如任何需要和顾客接触的服务部门)。在这些情况以外,以相貌来选择人是对人内在价值的忽略甚至否定,应当被批判。
至于婚恋择偶的尺标,我认为是个人的自由,也是个敏感的雷场。我不准备把理性自律介入到这个领域。
问题关键在于:尊重对方道德价值 和 择偶 是不是一回事择偶时,为了尊重对方的道德价值,是不是就要要求我们不顾样貌?
我认为根本不是一回事。
择偶、结合的理想基础 对一般人而言,是 爱情, 而非理性对漂亮的人物产生冲动并发生生理化学反应,进而陷入爱情,是一种感性的自然活动。
我爱一个人不为别的,只因为我 爱 她/他。
我可以对一个人给予充分的道德尊重和关照,绝对不以相貌取人,但不代表我要跟她/他恋爱和结合;不代表我在看到另一个人时不会一见钟情,为她/他的外表所吸引、打动,进而陷入爱情。我的恋爱的基础更没有理由必须是 理性的、完全不以貌取人,尊重人的“固有的道德价值”的,应当是一般人之间的理想交往方式。但是爱情不光是这样:爱情是感性的,它是本能,是自然冲动,自然倾向,同时极其重要的,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偏私(partiality)和特别关系(special relationship),这是理性无法触及的地方——除非你消灭爱情,以及人会爱的本性。
以理性来作为择偶工具,谈什么尊重人的固有道德价值,搞人人平等,是荒谬的。如此一来,任何人之间都可以结合,因为人人的价值平等啊。你因为任何一个因素——不仅是外貌,还有才能、收入、身体状况、气质、文化、性格而倾心于一个人,都是对她/他人的“歧视”和“不够尊重“。这是彻底荒谬的。Absolutely absurd.
恐怕没有人会愿意到这种环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