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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顺手写的。
死刑存废论点,可粗分成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和非结果主义(non-consequentialism)的。前者通过一个行为的结果(consequence)来判断其对错,后者通过行为(action)本身的性质来判断其对错。
以下正面为支持死刑,反面为反对死刑
使用的案例为杀人。
■ Non-consequentialist arguments (intuitionism, justice,
deontology, contractarianism etc)
1) 正: 比例性报复 (proportional retribution)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比例报复符合直觉,属于一条prima
facie的道德责任。康德伦理中,剥夺他人生命自然是最严重的罪。然犯下此剥夺他人生命罪的人,必须对自己的罪责承担后果,以实现正义。
驳一:
比例报复须假设杀人者有自由意志(free will)和行为能力(competence)。犯罪人自行判断,作出积极决定,犯下罪行,因此要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这里,不能仅靠行为本身的结果,来判断一个人的罪责。如果是误杀,杀人者显然不应被判死刑。
然而,人在多大程度上有自由意志,能全面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社会、经济、文化因素需要负责么?社会是不是要一起来承担责任?所有影响、教唆过犯罪者的人,是否需要背负责任?若个人不能完全对行为负责,那么比例报复便存在不公,因为只有犯罪者一个人,成了自己行为的全部责任承担者。
这里就回到了经典的自由意志问题:个人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要个人负全责是否公平? 自由意志和客观环境因素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
传统刑罚传统对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简单假设,需要被打上巨大的问号。
自由意志问题,乃是经典的哲学问题,众说纷纭,并无简单一致的答案。
经验实例:西方社科家发现,穷人犯罪的比例要远高于富人。在美国,黑人的犯罪比例远高于白人。这些犯罪的背后,便有社会问题的存在。
驳二:完美的比例报复中,应该有两个性质内容一般的行为:如杀人偿命。动是杀人和偿命,都是牺牲性命,行为是一样的。。但是否能用性质内容完全不一样的行为,来做比例报复呢?贪污一百万,应该杀头么?死刑为何是对贪污一百万的成比例报复?谁有权订立这个比例标准?九十九万,该不该杀?完全是主观判断。
这些都破坏了比例报复的纯粹性,使得比例报复这个argument出现严重问题。
2) 正、反: 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个体通过契约加入一个团体,团体是否有权强制剥夺其生命?这涉及到个体是否在契约承诺中让渡生命权的问题,恐怕没有答案。
但似乎可以使用如下论证支持死刑:
a) 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有些犯罪是要带来死刑的。对该法律知识的了解属于常识
b) 正常、理智的人都拥有两种道德直觉 善意待人 以及
比例补偿,前一个道德直觉拒绝拒斥杀人,后一个直觉为杀了人就该偿命。即使犯罪人不知道a) 9不太可能),,
也拥有b)中的道德直觉?br>c) 个体故意杀人。在杀人的行动中,已放弃了生存权。
这个论证可能符合直觉,但未必永远都是如此。在(b)中,杀人者可能面对道德两难,面对各种竞争的道德直觉。例:丈夫杀死通奸的妻子,为了实现某种婚约中的契约;为民除害,实现正义。换言之,行为者本身便在报复,其目的旨在通过行为恢复某种正义或者合理的状态,消灭原来的不公;这样的话,对他的行为再做一次报复,就等于恢复了他行为前的状态,是他的”企图恢复某种正义的、正当的、符合伦理直觉的行为”无效。在他而言,系属不公。
以上论证,亦只对完全的恶意故意杀人有效。贪污者未必有此种伦理直觉:在犯罪的时候,想到自己就该死。
3) 反: 人权–生存权
正方一样可以驳斥,认为生存权并非无条件的,必须在特定的时刻剥夺。这里又回到了上两条论证:
比例报复–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存权,别人反过来剥夺你的;契约:a) 杀人者在行为中放弃生存权 b) 社会共同体为了保护其他成员的生存权利,剥夺你的生存权利。 c) ….
4) 反:不平等 (过程)
死刑制度存在不平等:有的省份可能比别的省份执法态度严厉(大力打击犯罪分子),这个在美国最为典型,有的州大量执行死刑,有的州则很小心翼翼,避免执行。总之,不同地方会出现不统一的标准。换言之,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地方政府下,会有不同的报应。反对者认为此种不公破坏了死刑的正义性。
此外,犯人贫富差别亦可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有钱人请很强的律师,没钱的人则没这个条件,其他条件相等下,犯了同一罪行的两个人的生存机会是不完全相等的。这是严重的非正义。
驳:这个驳斥不能在根本上批驳整个死刑伦理。它只能证明死刑制度存在不理想。因为它批驳的是死刑的程序,而非死刑的伦理基础。
如果我们能够不断完美死刑制度、程序,减少不平等和非正义的出现,那么这个驳斥便也无力了。
5)反: 错判 (过程)
反对死刑者认为,无辜的人被杀死,造成一种严重的非正义,是国家的暴力犯罪。
然而,错杀并非绝对会出现,如果我们消灭错杀,这条论证据有效么?
反对者指出,错杀可能无法完全根除。一万个死刑者里面,你能保证一个也不错杀么?
驳: a 那么另外9999个确实有罪的罪犯怎么办呢?正义如何实现?
绝对避免错杀,似乎并非是死刑存在的正当依据。如果宁可一万个不杀,不可错杀一个,便陷入道义原教主义,违反道德直觉,容易遭到各种人的批判。
B 如果我们大量减少死刑,一般情况下拒绝使用,只有在罪行最恶劣,证据最确凿的时候再动用,那么你还能反驳么?
6) 反; 非人道 (过程)
(这里指死刑的过程残忍,使犯人忍受巨大的痛苦,不指”杀人行为是不人道的”–那一条放到人权部分)
驳: a) 比例性报复: 这是他/她应得的
b) 技术上达到完全的无痛苦、”文明”死刑
(目前执行死刑办法,包括注射法,仍然有时会出现问题,导致病人承受巨大肉体和精神痛苦,因此仍然需要完善)
另一条反方论据: 如果要做到公平,死刑程序必然繁琐,如一级一级的审判、反复周密的复核,拖的时间很长,给犯人极大的精神痛苦。
驳: 这一条和之前的正义原则相斥。程序繁琐是为了犯人自己以及整个体制的利益:保证不错杀。
和(4), (5)一样,这个批驳针对的是死刑的过程,而非原则。
非结果主义论证基本不可能得到统一的答案。理智理性的人也会得出不同意见。
结果主义论证则是可以通过实证调查得出的
7)正: 民意支持
老百姓一般大多支持死刑,包括在欧洲。
驳: 民意支持并不代表正义和正确。把死刑问题的复杂性完全呈现给民众,
让他们有充分的了解,他们的选择会是如何,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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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sequentialist arguments
(8) 正: 遏制犯罪作用 (deterrence)
a) 遏制个人犯罪 - 杀死犯罪者,他将来就不会出去再犯了。
驳:犯罪人也可能是出于冲动而犯罪。特别是一些年轻人。他也可能悔改得很好,不会再犯。因此你处决的人未必是重复犯罪者。而且你消灭了他改过的机会。
b) 遏制其他犯罪 - 死刑有震撼作用:杀鸡给猴看。典型的结果主义论证。
驳: 大量经验研究证明死刑并无遏制犯罪的作用。
反驳: 这些经验研究不是对所有的社会都有用。美国是美国,中国是中国。
(9) 正: 比无期徒刑 更 节省费用
驳: 美国人发现,死刑期间打官司之类,花的费用,比无期徒刑的总费用还高。
反驳: 那是美国的例子,美国并非中国或者其他国家。
(10) 正: 杀死而非养着那些严重的犯罪者,减少社会成本。特别是对不那么富裕的社会而言。
驳: 如果纯粹用这种成本-产出或者成本-效率的计算法,杀死劳动力(以年轻男性为主)是非理性的。为何不让他们去做强迫劳动? 假定强迫劳动是适当的,不是非人性的,同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如福利设施、文化设施等)换言之,结果主义可以论证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巨大的人道的古拉格王国,为GDP出力。
■ 结论:
以上论据都存在缺陷,没有一套是理想的。但是我们发现两个最值得注意的问题
1) 比例报复论有严重缺陷,因为 a 个人不能完全对行为负责
b 并非所有的报复都能被说成是成比例的。
贪污二十万杀头,是不是成比例的?钱和生命怎么计算?谁有权计算?
因此,绝大多数的死刑,都不能用比例报复论来证明正当。
支持死刑,更有效的似乎是遏制说这样的结果论。
2) 我没有看到完全杜绝死刑的有效论据。实际上,正反方都不可能光拿出一个论据,而是拿出一个论据群,既有非结果论的,也有结果论的,全部交织在一起,看看哪个整体上更有说服力。当然,问题是,这些论据背后的原则(principle),往往自相矛盾。如你当真支持了结果论,就要拒茌非结果论的很多东西。
结果论中的许多实证研究支持,都缺乏普遍性,不能从一个社会的研究结果,判定另一个社会。
然而,无论如何,减少死刑中的不公和不平等、减少误判、尽量人道、减少死刑的罪名以及的死刑的判决(照顾比例报复说的缺陷)这些说法,似乎既是prima facie的,又十分地合理,能加以论证,难以反驳。无论是主张赞同死刑,还是主张废除死刑的人,都应该赞同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