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子纵火烧狗获刑 香港法律禁止吃猫狗肉 香港有关动物保护法值得中国内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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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5 04:21
被告莫仲霆今年31岁,现居于香港屯门的一居屋中,他表示过去一年不断受到邻村该狗发出的吠声滋扰,令他难以入眠。在去年9月1日晚上,他怒气难消,前往屯门麒麟围将天拿水(香蕉水)泼向受害狗只后再点火,使得受害狗大面积烧伤,最后被迫要人道毁灭。
昨日,被告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其对待动物的残酷行为,被法官判监8个月。法官认为被告的住处与受害狗所处的村屋相距140米,而且犬吠声未必来自同一只狗,被告不应将失眠等不愉快事件归咎该受害狗,更何况动物与人同样有生存权利,应互相尊重。法官强调被告行为“极之残忍、灭绝人性”,是有计划有预谋之举而非一时冲动,其恶行令受害狗只陷入多小时痛苦,最终为了减轻受害狗的痛苦而将其人道毁灭,但考虑到被告主动认罪,故扣减部分刑期,最终判囚8个月。
吃狗肉罚款5000港元
根据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条例》第22及23条规定,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令人相信狗只或猫只使用作食物,即属违法,可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早在1935年,港府就已制定《防止虐待禽畜条例》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惩处。在1997年回归前香港一直是英国的殖民地,由于英国禁吃狗肉,在1954年香港就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吃狗肉。
陈弘毅:香港有关动物保护法值得中国内地参考
陈弘毅简介:
香港大学法学院陈氏基金宪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客座教授。着有《香港法制与基本法》、《香港法律与香港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导论》(英文版)、《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法理学的世界》等书及中英文论文百余篇。
【访谈实录】
腾讯绿色:“归真堂”事件中,社会公众对活熊取胆的做法表示了强烈的义愤,很多人呼吁彻底取缔活熊取胆行业,并主张通过法律来规范这一类事情,作为法律学者,您怎么看这件事?
陈弘毅:法律一方面应该反映社会上普遍接受的道德伦理标准,另一方面应该推动社会改革和正义的事业,为建设一个更文明、更人道的社会而作出贡献。以二十一世纪的人类文明标准来看,像活熊取胆这种对动物极端残忍的行为是十分野蛮的、不能接受的。二千多年前孟子已经指出,人皆有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在二千多年后的今天,人类道德文明已经进化到更高的水平,我们明白到对动物也应有恻隐之心。所以我认为法律和法律工作者应该在这方面作出一点努力。
腾讯绿色:这几年一直有人呼吁制定中国的动物保护法,您认为中国现在确实需要一部这样的法律吗?这部法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它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什么?在现阶段的中国,这样的法律是否可行?
陈弘毅:中国目前只有对频临绝种的动物才有法律方面的保护,对于其他动物(即绝大多数的动物,包括人们的宠物)并没有保护。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国,已经晋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又是世界动物健康组织的成员国;中国有道义上的责任对世界范围内的保护动物的正义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保护动物的立法的主旨应是防止动物受到虐待,并订出人们对待动物的一些最低或基本行为准则,例如宠物有病,应带他看兽医;提供给有关的动物基本生存所需的水和食物;饲养于实验室的动物应予以照顾,让他们能正常生活;不应以残忍的行为对待动物;屠宰动物以供食用时应采用人道的方法,尽量减少他们被屠宰时的痛苦。如果制定了这种保护动物的立法,下一步便是执法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经验,他们容许和鼓励一些本地的和国际性的志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动物保护法的执行,例如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在这方面累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镜。
腾讯绿色:香港从何时开始立法保护动物?大陆是否也应该制定类似的法律?
陈弘毅:香港的动物保护立法中,最核心的一部法律是《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69章),这部法律是在1935年由殖民地时代的立法局通过的,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2006年,修订主要是提高“残酷对待动物”的刑事罪行的惩罚,最高可以是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和三年的有期徒刑。我认为香港有关动物保护的法例是值得中国内地在这方面立法时参考的。但以国际标准来说,香港的有关法例并不算是十分先进或具模范性,更值得参考的是英国2006年制定的《动物福利法》。
腾讯绿色:请陈老师谈谈您印象比较深刻的香港动物保护案例?
陈弘毅:香港近年来有几件法院审判的关于动物保护的案件,因传媒报道而广为人知。例如有市民因虐待猫儿而被检控,有人因吃狗肉而被判罚。有人因用铲子痛打致死一只属于频临绝种的物种的鹿儿而被判入狱六个月。我所任教的香港大学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是公费宴客,在申请报销时,必须在申请表格上签字证明在宴会中没有吃个鱼翅,才能报销有关费用;我们校长订出这个规则,背后的考虑是取得鱼翅的过程中需要十分残忍地伤害活生生的鲨鱼,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违反保护动物的伦理道德。
(说明:陈弘毅教授表示在本书面访问中提供的资料绝大部分来自他在香港大学法学院的同事Amanda Whitfort副教授,她是动物保护法的专家,仅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