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颁布2007年版的《英国建筑设计管理条例》(CDM2007)
(编译自英国职业安全监管杂志,2007年4月)
英国更新后的《建筑设计管理条例》(CDM2007)从2007年4月6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要求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必须在建筑施工的各个阶段,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所谓的“责任承担者”指的是1)客户,即建筑/工程施工和服务的商业买家;2)设计师,即从事施工设计或改造设计的任何人;3)主承包商,主要是大承包商;4)承包商,包括分包商;5)建筑设计管理条例的协调者,该责任方是根据旧条例中确定的规划监理人员发展而成的。
与1994年的《建筑设计管理条例》一样,2007年的新条例的内容范围涵盖了从建筑项目概念构思、设计一直到施工完成的各个部分,其中有一些条款更涉及到了今后对建筑物进行维护保养的职业安全健康内容。
该条例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加强合作、及时交流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在进行施工活动时开展有效的协调。
修改该条例的基本目标是希望2007年版的《建筑设计管理条例》比1994年版更加有效,更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客户必须承担的责任,使得客户无法通过简单地委托代理,使自己置身事外,客户必须确保在建筑/工程施工时完成某些特定的工作,他们必须理解在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个流程中是否完成了必须完成的步骤,代表他们的设计师、协调人员或者主承包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步骤监控他们应当完成的一切。
《建筑设计管理条例》具有以下5个主要特征:1)新的条例对责任承担者的各种法律责任进行总结,并且明确了在所有项目、需要报告的项目、和无需报告的项目中,责任承担者必须依次承担的责任;2)发展了建筑设计管理协调员这一功能;3)对于需要报告的项目,只需提供建筑设计管理协调员的任命书、主承包商的委托书和书面职业安全健康计划书即可;4)责任者禁止安排没有资质能力的人员进行建筑设计和管理。除非责任承担者具备这样的资质,否则不能接受《建筑设计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工作;5)对责任承担者的资质能力的认定和证明有一定的核心标准,这标准应该对小客户或非长期客户有特别的帮助,并且能够显著地降低资质评估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