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告终
(2008-07-23 16: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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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
分类: 法制报道 |
内工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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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周末报记者:梅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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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年,经两级法院审判,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内蒙古工业大学轻纺学院新生马涛宇入学19天后意外死亡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解决。 内蒙古工业大学赔偿死者父母14万元,双方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握手言和。 事件:入学19天后意外死亡 2006年8月4日,内蒙古工业大学轻纺学院新生马涛宇来学校报到,经体检合格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军训。8月22日下午6时许,马涛宇因发热到内蒙古工业大学医院治疗。 医生接诊后,对马涛宇进行了体温测量和血常规化验,之后为其注射了相关药物。马涛宇并未在意,回到宿舍后上床休息。8月23日凌晨,马涛宇病情加重。5时30分,同学将她送到二五三医院进行抢救,10时马涛宇死亡。 马涛宇的家属认为,孩子入学19天在学校医院用药后意外死亡,要求学校承担相关责任。8月28日,呼市卫生局委托呼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马涛宇进行尸检,希望查明死因。 10月1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报告书,结论为:死者系在有血液疾病并上呼吸道感染的情况下,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之后,死者父母将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工大校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和失职行为 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2007年1月30日,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接诊医生虽然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但对血常规化验中的血小板和红细胞明显减少并未加以重视。 |
被告工业大学对每个住校学生的生活都负有管理责任,在马涛宇突发疾病3天并加重后,没有主动关心过问其病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并且被告工大校医院是被告工业大学的内设机构,现没有证据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工业大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终调解
2007年1月30日,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内蒙古工业大学赔偿原告马志宏(死者的父亲)、张金华(死者的母亲)因马涛宇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47957元,减去被告向工大借款16000元后为231957元。
2月16日,内蒙古工业大学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医院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要求撤消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状中,工大方面认为,医院针对其血小板明显低于正常值的情况,告知及时到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尸检报告》也证实了诊断是正确的,并不存在对马涛宇的人身损害;由于工大医院不具备检查条件,告知及时到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正是对患者的负责,因此不存在违反《医院工作制度》的情况。
另外,工大方面对《尸检报告》的结论也提出异议:结论没有特指是院方未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患者自己贻误病情,应自行承担责任。本案属医学专业范畴,是否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治疗不是法医能判定的。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及法律解释。8个月后,这起意外死亡案件纠纷在呼市中院庭外调解,死者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学校赔偿马涛宇父母14万元。这一意外死亡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