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峥《泰囧》团队败诉判赔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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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峥《泰囧》团队败诉判赔五百万】
六年前,徐峥导演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大卖12.67亿票房。
影片于2010年上映,票房收入接近五千万元。
这是中国内地首部公路喜剧片,首部春运喜剧片,也是香港导演叶伟民进军内地的首部独立执导电影。
文隽告我,原本华旗公司有意开拍续集,并已在电影局立了项,也把故事交予了徐峥。但是,《人再囧途之泰囧》拍摄完成并公映大卖,却与华旗毫无关系。
饭局后不久,我听到了消息,华旗果然于2012年起诉徐峥及五家公司。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
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
华旗公司认为五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
1.”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华旗公司早已获准拍摄电影《人在囧途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并非《人在囧途》的续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3.被告在《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贬损了华旗公司的商誉以及电影《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4.《人在囧途》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不仅得益于立意新颖、片名独特,还得益于内容策划和故事情节安排上的独特性。在知晓华旗公司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被告却仿冒华旗公司电影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和电影元素拍摄《人在囧途之泰囧》,直接将《人在囧途》获得的成果据为己有,不公平地占有了华旗公司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华旗公司认为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在相关的媒体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宣判,五被告共同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含华旗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406.70元);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华旗公司负担2418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300000元。
五被告不服上审。折腾了五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认为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0元,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各自负担46800元(已交纳)。
这场官司,非常精彩,很有意思,起诉,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终判,过程起伏,双方的交锋、双方的证据、法院的判决,均有参考、分析、学习价值。耐人寻味的是,为什么判赔五百万元呢?
2016年8月24日,我邀请了文隽老师担任讲师,在我策划、广东省文化厅主办、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承办的首届“广东省原创动漫提升培训班”上讲授编剧课程。文隽是第一次给动漫界讲课,演讲内容非常丰富精彩,而且妙语连珠,大受百多位学员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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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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