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晋华医院输液出了人命 医患双方孰是孰非各执一理
(见1月22日《生活晨报》
本报记者 郑军
当记者见到小张的时候,他正在忙于准备各类材料往返在医疗鉴定单位之间,刚经历了丧父之痛的小张在这段时间里消瘦了很多;说起这段伤痛而令他愤怒的经历,小张几度哽咽;父亲的康复性输液治疗怎么就会出了人命?难道医院就没有责任吗?这突如其来的变故瞬间改变了小张的生活。
据小张介绍,小张的父亲张仁青只有53岁,虽然有轻微的脑梗阻,但是身体状况还不错,每次都是自己去医院输液进行康复性的治疗。2010年10月21日,张仁青开始在榆次晋华医院进行秋季脑梗阻后遗症的康复治疗,每天上午去医院输液下午回家进行康复锻炼。但是就在10月29日上午,医院给多加了一瓶“奥扎”液体,没想到还不到半小时,张仁青的语言交流能力便出现了异常。对此情况,小张着急地向晋华医院的主治医师李惠芳进行了咨询,而对方解释“奥扎”液体没问题,随后开了一支皮下注射的药物和2部点滴的药物进行治疗,并且说下午联系专家进行会诊。
当天下午4时30分许,晋华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但是并没有给出治疗方案和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只是说明天再做个核磁看一下(两天前刚做过一次核磁)。令所有人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时许,张仁青的病情突然出现呕吐、神智不清、小便失禁等恶化的情况。对此紧急情况,医护人员只是说再观察一下。直到当日下午6时20分,晋华医院通知家属说赶快打120叫救护车,送往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当晚7时许,CT检查后发现脑出血已达70多毫升,此时距离出现异常情况已达7个多小时。随后,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仁青进行了手术抢救,2010年10月31日凌晨1时30分,张仁青在重症监护室死亡。
事故发生后,晋华医院认为,在对患者张仁青治疗过程中,晋华医院的医护人员都严格执行了诊疗技术操作规程,诊断明确,诊疗及时、合理,不存在用药不当、延误病情的情况,张仁青的死亡属于正常的病理变化,医院没有责任。而患者家属认为,张仁青从出现异常情况到专家会诊前的5个小时里,医院没有停止输液反而增加了治疗脑梗的液体,脑出血与脑梗阻在治疗上是不同的,用脑梗阻的治疗方法治疗脑出血肯定会加重病情,导致死亡。因此,晋华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错诊、误诊;病情突变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间,造成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的重大责任。
小张气愤的说:“病人在住院期间理应医院负责救护,这样能节省时间尽快抢救病人,就算要打120转院也应该是医院联系,更何况晋华医院本身就有救护车,这样更能节省抢救时间,然而晋华医院却要求家属自己打120求助。120赶到后,家属乞求晋华医院的医护人员陪同转院,这样可以向急救医生说明病人的基本情况,节省抢救时间;没想到却遭到了晋华医院的拒绝。
康复治疗输液出了人命,是错诊误诊还是正常病情变化?就在医患双方各执一理的时候,晋中市卫生局委托晋中市医学会关于“张仁青与晋华医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有了结果。专家组仔细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反复讨论后认为:患者自2010年10月21日住院至2010年10月29日12:00之间,医方的诊断、治疗是正确的。但自此之后,该病人逐渐表现出精神症状加重、呕吐、肢体无力加重,双侧巴氏征阳性等疑似颅内高压表现,医院未及时进行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仍按脑梗塞治疗。至出院时脑出血症状已经非常明显,仍未作出诊断。
专家组认为:该病人在晋华医院住院治疗的后期,没有及时作出明确诊断,存在缺陷。患者存在脑卒中的高危因素,在此基础上发生脑出血是有一定病理基础的,属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但医方在后期已有颅内高压表现时,未改变治疗方案,其医疗过程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关系。因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在采访中,晋华医院的几名医务工作人员在闲聊中介绍,榆次晋华医院以前是属于晋华纺织厂的医院,也曾经辉煌一时,但是晋华纺织厂从走向低谷到正式破产的十多年来,不论是地方还是企业,都基本上没有对这家医院进行过投资;目前的晋华医院也基本上是缺医生少护士的局面,医疗技术力量更是无从谈起,直到现在,医院连做CT的能力都没有;而来这家医院住院看病的也大多数是老晋华的退休职工。如果医院能及时给张仁青拍个CT,他的脑出血症状或许就不会拖延那么长时间,六七个小时的时间对于患者而言,或许就不会付出生命做为代价。而对此鉴定结果,不仅是家属不满意,就连晋华医院也不满意。目前,医患双方都已经向上一级的鉴定机构进行了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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