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数据算不算“国家机密”
在国家统计局6月11日正式发布5月经济数据之前,已经有国外媒体提前报道了其中的数据,对此,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表示谴责这种行为。(6月12日《财经网》)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愤怒的理由,是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因为《统计法》说得很清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法》并没有说,每月的经济数据到底是“国家机密”,还是“商业机密”。
国家机密肯定连不上,《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有明确的定义。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由此可见,所谓“秘密事项”必须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泄密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商业机密,好像也连不上。逐月公布的经济数据,如果伤害了国家安全和破坏了商业经济,那么每月的经济数据压根就不该统计,国家安全每月都有受到安全的威胁,这还受得了?!
还是好好学学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这一条为此规定了十一个方面内容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第三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加载中,请稍候......